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6

案號

KSDM-113-簡附民-672-20241216-1

字號

簡附民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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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672號 原 告 王思晴 被 告 洪于珺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及第488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文。而所謂「附帶民事訴訟」原本為民事訴訟程序,為求程序之便捷,乃附帶於刑事訴訟程序,一併審理及判決;申言之,在刑事訴訟中,因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而隨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案件業經判決而終結,已無繫屬,自無程序可資依附,無從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二、經查,被告洪于珺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23785號),本院受理後已於民國113年11月13日以113年度金簡字第819號判決論罪科刑在案等情,有上開刑事簡易判決書在卷可參。然原告王思晴係遲於同年11月27日始向本院遞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暨其上之本院收狀戳記附卷可憑,是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時,被告所犯洗錢防制法案件之刑事訴訟業經本院判決終結,已無繫屬之程序可資依附,揆諸前揭說明,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即非合法,自應予以駁回,而假執行之聲請亦因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至原告如仍欲對被告請求損害賠償,應另循民事訴訟程序為之,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 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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