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

日期

2025-02-19

案號

KSDM-113-簡-1364-20250219-2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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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簡字第136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薛清祥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本院民國113年4月12日所為之判決原 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關於「蘇清祥」部 分,均更正為「薛清祥」。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薛清祥」,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 資料」1紙附卷可查,前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誤寫為「蘇清祥」,均顯屬誤寫,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紀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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