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1-11

案號

KSDM-113-簡-2183-20241111-2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簡字第218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竑均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 113年8月20日所為之113年度簡字第218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20日內為之,又原審法院認為 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第362條前段定有明文。又對於簡易判決之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規定,準用前揭上訴逾期而駁回之規定,故倘上訴人逾期對簡易判決提起上訴,原審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劉竑均(下稱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簡字第2183號判決後,判決正本業於民國113年8月30日合法送達因另案在監執行之被告,由被告本人簽收,嗣因檢察官及被告均未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故該判決業於同年9月25日判決確定,本院並已將此案送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執行等情,有本院判決、送達證書、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證。詎被告遲至113年10月28日始具狀向本院聲明上訴,此有被告所遞書狀上所蓋法務部○○○○○○○○收狀章在卷為憑,是其上訴顯已逾上訴期間而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爰依法裁定駁回之。至於被告於書狀中,固表明其有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等語,然因被告並未提出任何事證以實其說,且本院確未於法定期間內收受被告所寄之任何上訴書狀,此分別有本院收狀資料、收文資料、上訴抗告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是被告此部分之主張尚難採憑,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洪韻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周耿瑩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