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日期
2024-11-25
案號
KSDM-113-簡-2314-20241125-1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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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231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凱文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 101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 號:113年度審易字第873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陳凱文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陳凱文與陳緯婷同為富○○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員工,雙 方素不和睦。被告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12年8月15日晚間6時11分許,在不詳地點使用電子設備連接網際網路,登入其所使用社群軟體「LINE」,以暱稱「K000(凱○)」在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公司LINE群組內(共10人),以「幹你娘咧,我剛回到佳里區華平派出所才打來叫我晚上過去」、「陳緯婷都妳的事,整天忙妳的問題就好」、「現在是在玩我?」等語辱罵陳緯婷,足以貶損陳緯婷之人格評價及名譽。 二、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理由: 上開事實,業據被告陳凱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陳 緯婷證述相符,並有告訴人提出之「LINE」群組畫面截圖在卷可佐,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查被告於上開群組留言「幹你娘咧,我剛回到佳里區華平派 出所才打來叫我晚上過去」等語後,又張貼「陳緯婷都妳的事,整天忙妳的問題就好」、「現在是在玩我?」等文字,任何人依此語句脈絡均可知悉被告所辱罵之「幹你娘咧」等語係針對告訴人所為。而本院審諸「幹你娘」一詞,依社會一般人對於該些言語之認知,足以貶損告訴人之社會評價、貶抑其人格尊嚴無訛。且被告係於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公開群組內,以前開言詞謾罵,當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甚明。再者,本院衡以前開言詞並無有益於公共事務之思辨,或屬文學、藝術之表現形式,或具學術、專業領域等正面評價之情形,此時應認告訴人之名譽權優先於被告之言論自由而受保障,故被告所為已該當公然侮辱要件無訛(113年憲判字第3號意旨參照)。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㈢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智識成熟之成年人,竟 不思以理性方式處理與告訴人之糾紛,率爾在LINE群組中留言公然侮辱告訴人,顯然缺乏尊重他人名譽之觀念,所為實有不該。又考量被告已坦承犯行,但尚未取得告訴人原諒,亦無法與之達成和解之犯後情狀;兼衡被告自陳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涉個人隱私,詳卷)、前科素行(詳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 六、本案經檢察官張靜怡提起公訴,檢察官張志杰到庭執行職務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鑕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芷鈴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 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