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日期

2024-10-08

案號

KSDM-113-簡-2319-20241008-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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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231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雨玄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31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雨玄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偽造車牌號碼「MSY-9965」號車牌壹面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4至8行補充更正 為「竟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於民國112年10月19日,以新臺幣1,280元之代價,在蝦皮拍賣網站,向不詳賣家購入偽造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機車車牌1面(壓克力塑膠材質),陳雨玄再於112年11月12日將該偽造車牌懸掛…」,證據部分「蝦皮拍賣網站談話暨交易紀錄照片3張」更正為「蝦皮拍賣網站談話暨交易紀錄照片2張」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機車牌照為公路監理機關所發給,固具有公文書性質,惟 機車牌照僅為行車之許可憑證,自屬於刑法第212條所列特許證之一種(最高法院63年度台上字第1550號判決參照)。是核被告陳雨玄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所駕車輛懸掛偽造 車牌,竟仍駕駛該車上路,足生損害於公路監理機關對於車輛使用牌照管理及警察機關對於交通稽查之正確性,所為欠缺法治觀念,應予非難;惟考量其犯後始終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手段、前科素行(詳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於警詢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扣案之偽造車牌號碼「MSY-9965」號車牌1面,係被告所有 ,且係供其為本案犯行所用之物,業據其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述明確,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林永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億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李欣妍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 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3143號   被   告 陳雨玄 (年籍資料詳巻) 上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雨玄因其所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車 主為陳雨玄知母親楊秋珍,下稱系爭車輛)之車牌遭吊扣,為繼續使用該機車,明知機車牌照為公路監理機關所發給之行車許可憑證,為特許證,竟於民國112年10月23日,以新臺幣1,280元,在蝦皮網站訂購偽造車牌,陳雨玄遂與接受訂購之成年男子基於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由該男子偽造「MSY-9965」號機車車牌1面(壓克力塑膠材質)後交給陳雨玄,陳雨玄再將該偽造車牌懸掛系爭車輛,並騎乘系爭車輛行駛於道路,足以生損害於公路監理機關對車輛車牌管理及警察機關對於交通稽查之正確性。嗣於112年11月22日12時50分許,陳雨玄騎乘系爭車輛,行經高雄市○○區○○路000號前,為員警發現該車牌有異而當場扣得該偽造車牌1面,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雨玄坦承不諱,並有高雄市政府警 察局小港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告於蝦皮拍賣網站談話暨交易紀錄照片3張、公路監理電子閘門系統在卷及偽造之「MSY-9965」號機車車牌1面扣案可證。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按機車牌照為公路監理機關所發給,固具有公文書性質,惟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條規定,機車牌照僅為行車之許可憑證,應屬於刑法第212條所列特許證之一種,最高法院63年度台上字第1550號判決意旨足資參照。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檢 察 官 林 永 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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