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保護令罪
日期
2024-10-07
案號
KSDM-113-簡-2381-20241007-1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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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238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雲○○ 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13年度偵字第70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補充不採被告乙○○(下稱被告)辯 解之理由如下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乙○○(下稱被告)固坦承曾於如附件犯罪事實欄所示時 、地,有因索討金錢與告訴人丙○○○發生爭執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保護令之犯行,辯稱:我沒有打到人云云。惟查,被告於上揭時、地,出手毆打告訴人(傷害部分未據告訴),因而違反保護令等情,業據證人即告訴人於警詢中證述綦詳,並有蒐證照片在卷可查,本院審酌告訴人為被告母親,復已因被告為家暴行為而聲請保護令自保,若被告並未為本案犯行,其並無設詞誣陷親生子女入罪之動機。足認證人所證述之情節屬實,被告所辯僅屬事後卸責之詞,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違反保護令 罪。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告訴人為母子關係, 被告明知法院已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竟仍無視該保護令之內容,而以附件所示方式違反該保護令,造成告訴人身體及精神上之痛苦、畏懼,實有不該,兼衡本件被告犯罪動機、犯罪手段、情節、造成告訴人身心痛苦之程度,及其於警詢自述之智識程度及家境經濟狀況(見警卷第3頁)、領有中度身心障礙證明(見警卷第21頁),及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請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建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或依第六十三條之 一第一項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十款 、第十三款至第十五款及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 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 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 ,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七、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八、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 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7042號 被 告 乙○○ (年籍資料詳卷) 選任辯護人 吳臺雄律師 上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 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為丙○○○之子,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之 家庭成員關係。乙○○曾對丙○○○為家庭暴力行為,經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於民國111年4月7日以111年度家護字第000號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乙○○不得對丙○○○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不得對丙○○○為騷擾之行為,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2年。詎乙○○於113年2月13日15時0分許,在其高雄市○○區○○路000號3樓住處,因向丙○○○索討金錢未果,竟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徒手毆打丙○○○,致丙○○○受有頭頂紅腫挫傷之傷害(傷害部分未據告訴),而違反上開民事保護令。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乙○○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 (二)證人即告訴人丙○○○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1年度家護字第000號民事通常保 護令、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執行附條件命令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忠義分駐(派出)所家庭暴力加害人訪查紀錄表各1份及告訴人丙○○○受有傷害之蒐證照片2張等。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 反保護令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檢 察 官 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