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兵役

日期

2024-10-09

案號

KSDM-113-簡-2412-20241009-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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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241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秉呈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緝字第9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秉呈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四條第八款之妨害徵集罪,處有期 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犯罪事實第1行「陸軍」更正為「 海軍陸戰隊」、第12行「112年2月14日」更正為「112年2月13日」、第14行「陸軍常備兵役」更正為「陸戰隊常備役」,及證據部分「高市府民兵字第11271111500號高雄市112年第f097梯次陸軍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徵集令」更正為「高市府民兵字第11271111500號高雄市112年第f097梯次陸戰隊常備役軍事訓練徵集令」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林秉呈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8款之妨 害徵集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服兵役係役齡男子 應盡之義務,前以其他原因短期出境申請核准後,屆期竟滯留國外不歸,而未如期返國接受常備兵現役之徵集,經兵役行政單位催告後仍置之不理,不僅妨害國家對於兵役事務之有效管理,且破壞國家對於徵兵制度執行之公平性,損及潛在國防動員兵力,所為實應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屬良好,及考量其前科素行、自述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邱宥鈞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億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李欣妍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 意圖避免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或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而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或緩徵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三、緩徵原因消滅,無故逾四十五日未自動申報者。 四、拒絕接受徵集令者。 五、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者。 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徵者。 七、未經核准而出境者。 八、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者。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緝字第934號   被   告 林秉呈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      犯罪事實 一、林秉呈係88年次之中華民國陸軍常備役男,前向內政部役政 署「役男線上申請短期出境」網站申請短期出境,經核准並於民國000年0月0日出境至柬埔寨後,逾兵役法施行法第48條第1項第7款規定,出境逾4月期限未歸。經高雄市三民區公所於112年2月7日,以高市○區○○○00000000000號函文催告其1個月內返國接受徵兵處理,因林秉呈出境境外住所不明,爰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13條第1項第4款及行政程序法第78、80、81條規定,於同日以高市○區○○○00000000000號函文公示送達並張貼公告,另併郵務送達林秉呈及其父親林信安在高雄市○○區○○路0巷0號5樓之戶籍地、母親李沛芸在高雄市○○區○○○路00巷00○0號之戶籍地,該函文分別於112年2月9日、112年2月14日送達上揭址。嗣高雄市政府於112年10月19日將高市府民兵字第11271111500號高雄市112年第f097梯次陸軍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徵集令送達高雄市○○區○○路0巷0號5樓,並由李沛芸代收,經李沛芸轉告林秉呈。詎林秉呈明知該徵集令指定其應於112年11月22日8時30分,前往高雄市臺鐵新左營站1樓2之4柱間廊道(站前北路)報到,仍意圖避免兵役徵集,故意滯留境外逾期未歸,迄今尚未返國。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兵役處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秉呈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高 雄市三民區妨害兵役案件調查表、被告入出境資料、高市○區○○○00000000000號函文、送達證書、高市○區○○○00000000000號函文、高市府民兵字第11271111500號高雄市112年第f097梯次陸軍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徵集令、被告未報到之名冊在卷可證,是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8款之意圖避免 常備兵之徵集,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檢 察 官 邱宥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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