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日期
2024-11-27
案號
KSDM-113-簡-2432-20241127-1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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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243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慕仁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9597 號),被告於本院訊問時為有罪之陳述,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原案號:113年度審易字第60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江慕仁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審理時 之自白(見本院審易卷第86頁)」,另刪除證據清單編號3之「檢察官勘驗筆錄」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刑法第337條所謂遺失物係指本人無拋棄意思,而偶然喪失其 持有之物,所稱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係指遺失物與漂流物以外,非本人拋棄意思而脫離本人持有之物。查告訴人高承暄之薪資袋係不慎遺失而偶然喪失持有,並非因遭竊或其他原因而違反本人意思脫離持有,自屬遺失物。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 ㈡、爰審酌被告為智識正常之成年人,卻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 物,僅因一時貪念,便將告訴人遺落之薪資袋侵占入己,造成告訴人之損失與不便,所為實值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已坦承犯行,尚見悔意,且所侵占財物價值尚非甚鉅,更已尋回發還告訴人,損失已有減輕,被告又無前科,素行尚可,暨其為大學畢業,目前從事服務業,家境小康(見本院審易卷第65頁)等一切情狀,參酌告訴人歷次以口頭或書面陳述之意見,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至被告雖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合於緩刑之要件,但被告於警詢時矢口否認犯行,直至遭本院通緝到案時始坦承犯行,又未積極賠償告訴人之損失、獲得原諒,則被告是否已深刻體認過錯及其行為造成之危害而真誠悔過,實非無疑,難認無須經由刑之執行,即可徹底悔悟,並明瞭其行為所造成之危害,自我約束不再犯罪,故本院認被告並無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之情形,不宜宣告緩刑,併予敘明。 三、被告所侵占之財物已尋回並實際發還告訴人,已如前述,依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即毋庸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周容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王聖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得勝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 、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39597號 被 告 江慕仁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 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江慕仁於民國112年8月8日22時8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 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高雄市○○區○○路000號之小北百貨的後門時,見該店外置物籃上有高承暄遺落之薪資袋1袋(內有新臺幣2萬2400元),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遺失物之犯意,下車將該薪資袋拿走後駕車離去,以此方式侵占入己。嗣高承暄發覺薪資袋遺失報警,經警調閱監視錄影畫面,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高承暄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江慕仁於警詢之供述。 被告坦承拾獲上開薪資袋之事實,惟否認有何侵占犯行,辯稱:伊沒有侵占上開薪資袋,是伊最近北上忙事情,所以忘記交予警察機關等語。 2 告訴人高承暄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薪資袋遺失之事實。 3 監視器錄影及畫面截圖照片、檢察官勘驗筆錄、薪資袋照片。 全部犯罪事實。 之監視器影像可知,被告騎車經過案發地,已經騎過去了還有空特定折返下車察看並將上開薪資袋取走,難認其當下有何緊急事務須立即處理。而薪資袋上面有告訴人全名,並記載112年7月份實支現金27857等文字,被告顯可直接送往警局未為之,卻於112年8月28日經警通知到案才將上開薪資袋帶來返還之事實。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贓物認領保管單。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而薪資袋(含2萬2400元)均已返還告訴人。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檢 察 官 周 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