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保護令罪
日期
2024-10-07
案號
KSDM-113-簡-2566-20241007-1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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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256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 林○○ 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13年度偵字第151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乙○○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7行補充為「……竟仍 各自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於該保護令有效期間內之113年……」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丙○○、乙○○(下稱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家庭暴力 防治法第61條第1款違反保護令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2人為夫妻關係,本應 互敬互重,如有意見不合或爭執,應本於理性方式解決溝通,平和相待,且被告2人均明知應遵守保護令規定,竟仍無視該保護令之內容,恣意違反,更無視於幼子在場,相互以如附件犯罪事實欄一所載之方式,對對方實施家庭暴力,足見其等二人自我控制能力不足,法治觀念淡薄,其等行為實無可取;復考量被告2人犯後均能坦承犯行、犯罪之手段、情節、造成彼此身心痛苦之程度,兼衡被告2人分別於警詢自述之智識程度及家境經濟狀況(見偵卷第7、11頁),被告丙○○無前科之素行、被告乙○○有如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丙○○如附件犯罪事實欄一所示持以丟擲被告乙○○之物品 ,固係供其犯罪所用之物,然並未扣案,卷內復無證據足認為被告丙○○所有,亦無證據顯示為違禁物,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請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建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或依第六十三條之 一第一項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十款 、第十三款至第十五款及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 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 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 ,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七、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八、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 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5157號 被 告 丙○○ (年籍資料詳卷) 乙○○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 犯罪事實 一、丙○○與乙○○係夫妻,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之 家庭成員關係。丙○○、乙○○前因互相為家庭暴力行為,經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下稱高雄少家法院)於民國113年2月26日核發112年度家護字第000號、000號民事通常保護令,命2人不得對對方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丙○○、乙○○均明知上開保護令內容,竟仍於113年4月15日22時許,在高雄市○○區○○街00號8樓住處發生爭吵後,丙○○對乙○○丟擲物品、椅子、毆打乙○○背部、抓乙○○頭髮,乙○○抓丙○○頭髮、打丙○○巴掌、將丙○○壓在地板,致乙○○受有右額、左膝、左前臂瘀傷、右前臂、右手腕破皮等傷害,丙○○受有右側頭部挫傷、左鎖骨處抓痕、左前臂發紅、左手背瘀紅、右前臂抓痕、左臉頰紅痕等傷害(傷害部分,均未據告訴),以此方式對乙○○、丙○○實施身體上不法侵害之家庭暴力行為,而均違反上開保護令。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丙○○、乙○○之自白, (二)高雄少家法院112年度家護字第000號、000號民事通常保護令 (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保護令執行紀錄表、家庭暴 力通報表 (四)義大大昌醫院受理家庭暴力事件驗傷診斷書共2份 (五)現場照片及丙○○、乙○○受傷照片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 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丙○○、乙○○所為均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 違反保護令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檢 察 官 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