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
日期
2024-10-16
案號
KSDM-113-簡-2580-20241016-1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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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258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鴻敏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45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鴻敏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附件附表「推倒車牌號碼000-0000 號機車及MZY-5930號機車」更正為「踢倒車牌號碼000-0000號機車及MZY-5930號機車」;另補充理由如下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至被告林鴻敏固坦承監視器畫面中男子是自己之事實,然辯 稱:對於毀損告訴人歐祺煌之燒金桶一事,沒有印象云云。惟觀諸卷附勘驗報告(見偵卷第29頁),顯示被告有甩丟告訴人燒金桶乙情,足徵被告乃蓄意破壞告訴人之燒金桶而加以毀損,其主觀上有毀損故意甚明,其前開所辯,要無足採。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被告數 次毀損行為,係基於同一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且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而論以接續犯。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理性、和平之手 段與態度處理糾紛,率爾以附件所示方式毀損告訴人之財物,造成告訴人蒙受財產上損害,所為誠屬不該;復衡以被告犯後大致坦承犯行,然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害;再審酌被告犯罪動機、暨被告從無前科而素行良好(詳見卷附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毀損財物價值、自述教育程度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未扣案之竹竿1支,雖為被告犯本案之犯罪工具,然本院審 諸該等物品並未扣案,又屬日常生活常見物件,而非違禁物,縱使予以沒收,亦無助於達成犯罪預防之目的,就本案而言,應不具刑法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 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李怡增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億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欣妍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4549號 被 告 林鴻敏 (年籍資料詳卷) 上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鴻敏與歐祺煌係鄰居關係。緣歐祺煌因長期彈奏烏克麗麗 樂器,致林鴻敏(其告訴歐祺煌傷害部分業經本署以113年偵字7832號不起訴處分確定)不堪其擾而對歐祺煌心生不滿,於民國112年9月9日20時21分許起至翌(10)日凌晨0時27分止,在歐祺煌位於高雄市○鎮區○○街000巷00號住所前,竟基於毀損之接續犯意,將林鴻敏所有如附表所示之燒金桶、2部監視器、車牌號碼000-0000號、MZY-5930號機車,以附表所示之方式毀損,致令上開物品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歐祺煌。 二、案經歐祺煌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鴻敏坦認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 人歐祺煌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MZY-5930號機車估價單2紙、圓隆科技有限公司球形監視器暨安裝報價單1紙、本署勘驗報告、告訴人提出之補充說明狀、警製監視器勘驗報告及畫面擷取照片13張、毀損現場及毀損物品照片7張、本署勘驗報告及畫面擷取照片7張等在卷可憑,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棄損壞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檢 察 官 李怡增 附表: 犯罪時間 毀損物品及行為 毀損程度 112年9月9日 20時21分許 將燒金桶丟甩於地 損壞而不堪使用。 112年9月9日 20時26分許 推倒車牌號碼000-0000號機車 詳見112年9月10日0時27分之描述。 112年9月9日 21時40分許 用竹竿破壞2部監視器 均損壞而不堪使用。 112年9月10日 0時27分許 推倒車牌號碼000-0000號機車及MZY-5930號機車 ㈠MJH-0006號機車之手拉桿、下群、土除、右側條、右側蓋、後把手架、座椅皮、座椅鎖等損壞而不堪使用。 ㈡MZY-5930號機車座墊損壞而不堪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