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兵役

日期

2024-10-11

案號

KSDM-113-簡-2641-20241011-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264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弘宇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偵字第378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弘宇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3款之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2行所載「同年5月15 日」刪除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陳弘宇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3款之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又被告雖多次未依高雄市鹽埕區公所之役男徵兵檢查通知書,前往指定地點接受徵兵檢查,然上開徵兵檢查,時間密接,均係為同一徵兵之目的所為,被告多次無故不到亦係意圖避免單一徵兵處理之目的所致,應屬單純一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役齡男子有依法參 加徵兵處理,實施徵兵檢查之義務,卻漠視上開義務,不僅妨害國家對於兵役事務之有效管理,且破壞國家對於徵兵制度執行之公平性,損及潛在國防動員兵力,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復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手段及情節;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因涉及個人隱私,不予揭露)及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威呈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洪韻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周耿瑩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 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 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 處理者。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37822號   被   告 陳弘宇 (年籍資料詳卷) 上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弘宇係民國92年次役齡男子。高雄巿鹽埕區公所於民國11 1年11月29日、112年1月9日、同年5月15日、同年7月18日、同年9月19日多次安排陳弘宇至醫院接受徵兵檢查,上開徵兵檢查通知書分別由其母王小雯收領後轉知陳弘宇、陳弘宇本人收領及陳弘宇住處大樓管理室收領後轉交陳弘宇。詎陳弘宇竟意圖避免徵兵處理,無故不按期到場接受徵兵檢查,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陳弘宇於偵訊中之供述。 (二)高雄市政府112年10月23日高市府民兵字第11270993700號 函。 (三)高雄市鹽埕區妨害兵役案件調查表。 (四)徵兵檢查通知書收據及徵兵檢查醫院名冊各5份。 (五)被告之戶籍資料。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3款之徵兵檢查 無故不到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   日                檢 察 官 陳威呈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