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4-10-07
案號
KSDM-113-簡-2683-20241007-1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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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268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曉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153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乙○○於本院審 理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雖 為成年人,且其於附件犯罪事實欄所竊取之自行車係少年即告訴人葉○臻所有,惟自當時之周圍環境,尚無從判定財物持有者之年齡,且依卷附證據資料亦不足證明被告於行竊時係明知或可得知悉告訴人為少年,是本案並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之適用,併予敘明。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智識成熟之成年人, 非無謀生能力,不思以正當方法獲取所需,僅為貪圖不法利益,竊取他人財物,侵害他人之財產權益,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物所有權之觀念,法紀意識薄弱,自應予相當之刑事處罰;並考量被告於本院審理時終能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所竊得之物已發還由告訴人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稽(見偵卷第31頁),堪認本案所生之危害稍有減輕;兼衡其徒手竊取他人財物的犯罪手段與情節、所竊財物種類及價值,暨被告於警詢中所述之智識程度與家庭經濟狀況(因涉及被告隱私,不予揭露,詳如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記載),及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雖具狀陳稱:請給予緩刑宣告等語,惟本件因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無意願而無從調解(見本院公務電話記錄),被告犯後既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獲取原諒,本院認仍有執行原宣告刑之必要,不宜緩刑,併此敘明。 四、被告竊得如附件犯罪事實欄所示之自行車1輛、為其犯罪所 得,然業經歸還告訴人領回,業如前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2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洪韻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周耿瑩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5364號 被 告 乙○○ (年籍資料詳卷) 上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 罪 事 實 一、乙○○於民國113年3月22日9時4分許,行經高雄市前鎮區光華 二路、黃埔街口附近,見少年葉○臻將其所有的KEYSTO品牌自行車1輛(價值為新臺幣3880元,無證據證明乙○○知悉所有人年齡)停放該處停車格且未上鎖,認為有機可趁,竟萌為自己不法所有的竊盜犯意,徒手竊取之,得手後當作代步工具使用。嗣經葉○臻發覺遭竊報警處理,而經警循線查悉全情,並扣得該自行車(已發還)。 二、案經葉○臻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報告偵辦。 證 據 並 所 犯 法 條 一、證據: (一)認定被告乙○○涉有犯罪嫌疑所憑的證據: 1、被告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關於其確有騎走該自行車的供述。2、證人即告訴人葉○臻於警詢中的證述。3、監視器影像截圖共4張。4、扣押筆錄與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查扣現場照片2張。5、贓證物認領保管單1份。 (二)被告所辯不可採信的理由: 訊據被告矢口否認有何竊盜犯行,辯稱:我去年10月在三和市場曾經遺失腳踏車,當天我在該處發現疑似自己的腳踏車,查看後就騎走,我後來發現這不是我的腳踏車,有想要歸還,但因為我中間回新北市處理事情,等我回來高雄想要歸還就被警察查獲云云。然,被告自承其遭竊的自行車品牌為捷安特,惟依據卷內的自行車照片及告訴人的陳述,告訴人遭竊的自行車品牌為「KEYSTO」,且該品牌英文字樣有明顯清楚的塗裝在車架側面,兩車品牌明顯不同又可以輕易辨識,應無誤認的可能。 (三)綜上,被告所辯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其犯嫌應堪認定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請依法論 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檢 察 官 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