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日期

2024-12-18

案號

KSDM-113-簡-2709-20241218-2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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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簡字第2709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蔡嘉豪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賭博案件(113年度簡字第2709號),聲請 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蘋果廠牌手機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准予 發還蔡嘉豪。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蔡嘉豪(下稱聲請人)因賭博 案件,經貴院以113年度簡字第2709號判決,而該案查扣蘋果廠牌手機1支(型號IPHONE 13 Pro、含門號0000000000號之SIM卡1張)因未據諭知沒收在案,故上開手機已無留存扣押之必要,請准予發還等語。 二、按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刑事訴訟法第317條 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因賭博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3日 以113年度簡字第2709號判決在案,有該判決1份在卷可查,其中聲請人扣案如該判決附表三編號3所載之蘋果廠牌手機1支(型號IPHONE 13 Pro、含門號0000000000號之SIM卡1張【見警卷第175頁】),未經本院於該案諭知沒收,依前揭規定,准予發還。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1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承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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