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日期
2024-10-29
案號
KSDM-113-簡-2717-20241029-1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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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271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禹崵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184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禹崵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手機iPhone壹支沒收;未扣案之 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零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黃禹崵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周天成」、「洪文偉 」之人,共同基於意圖營利聚眾賭博及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之犯意聯絡,向綽號「周天成」、「洪文偉」之人取得「3A遊戲城」真人百家樂博奕項目、「豐田」六合彩博奕項目(網址:a0000000.aaawin88.com、sjk569.net)等賭博網站之代理商帳號「a0000000」、「ch70018」及密碼後,以其所有之扣案iPhone手機連接網際網路至上開賭博網站,登入管理權限後台,自民國112年5月某日起至113年5月14日8時40分為警查獲時止,利用手機通訊軟體Instagram、LINE張貼廣告並接收不特定賭客傳訊下注簽賭之訊息,再依賭客下注內容代為在上開賭博網站內下注,並代收簽注款,從中賺取價差,以此方式牟利。嗣經警於113年5月14日8時40分許,持本院所核發之搜索票至高雄市○○區○○路00○0號執行搜索,當場扣得iPhone手機1支而查悉上情。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黃禹崵(下稱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均 坦承不諱,復有本院搜索票、自願受搜索同意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告手機內賭博網站畫面、下注資料截圖等件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之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前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同條後段之圖利聚眾賭博罪。被告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周天成」、「洪文偉」之成年人間,就犯罪事實欄所載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聲請意旨漏論被告與上開人等構成共同正犯,應予補充。被告於民國112年5月起至113年5月14日8時40分許為警查獲時止,所為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以營利之行為,係基於單一行為決意,在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接續實行,係對於同一社會法益侵害之數舉動接續施行,應依接續犯之概念而論以一罪。而被告以法律評價上之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圖利聚眾賭博罪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情節較重之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斷。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從事正當工作賺取所需,竟共同和他人經營賭博網站牟取不法利益,且利用網際網路無遠弗屆、幾無時間限制、難以查緝之特性提供賭博平台,藉此機制亦難以辨別賭客之真正身分而為管控,其危害社會之程度更甚於傳統經營賭場之情形,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復審酌被告參與簽賭網站之期間及分工情形、賭博網站之規模及犯罪造成危害等情;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與家庭經濟狀況(因涉及被告個人隱私,不予揭露),及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犯本案前無前科之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㈠扣案之iPhone手機1支,係被告所有,並供犯本案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述在卷(見偵卷第9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㈡被告於偵訊中自承:三A遊戲城我是獲利每月新臺幣(下同)3000至5000元,豐田六合彩網站一個星期幾百元至幾千元不等等語(見偵卷第72頁),爰依罪疑有利被告之原則,認定其犯罪所得為40800元(計算式:三A遊戲城【3000元x12月】+豐田【400元x12月】),此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任亭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建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