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日期

2024-10-30

案號

KSDM-113-簡-2758-20241030-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275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秉諭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183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葉秉諭犯侵占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末行補充「…以此方式 將上開租賃小客車侵占入己,致格上公司受有損害。」,證據部分補充「以儕實業有限公司經濟部工商登記公示資料查詢表」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葉秉諭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侵占罪。 三、爰審酌被告明知其向告訴人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格上公司)承租之租賃小客車為格上公司所有,竟將之據為己有,並任意轉讓予他人質押借款,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致使格上公司之財產法益受到侵害,誠屬不該;考量被告坦承犯行,惟尚未與格上公司達成和解或予以賠償,兼衡被告之素行、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關於被告於本案侵占犯行不法所得之沒收,因被告實際犯罪 所得係本案車輛,原應沒收之,惟據被告於偵查中自陳其因擔保借款,將本案車輛質押後交付予第三人邵明謙等語(見他字卷第72頁),是以本案車輛現非被告所直接持有,並另涉及被告與告訴人格上公司、被告與第三人邵明謙間之民事紛爭,不宜原物沒收。本院認依刑法第38條之1第4項之規定,被告轉讓本案車輛與第三人邵明謙所獲得之借款新臺幣(下同)90萬元金額,其性質即屬於被告犯罪所得變得之物,是認被告因遂行上揭侵占犯行之犯罪所得,應為90萬元,雖未扣案,然如宣告沒收或追徵,亦無過苛調節條款之情形,仍應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4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彭斐虹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 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所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 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8380號   被   告 葉秉諭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葉秉諭係以儕實業有限公司之負責人,於民國112年5月26日 ,向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格上公司)承租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租期自112年5月31日起至117年5月30日止,計60個月,租金為按月給付新臺幣(下同)8萬元,並應於117年5月30日返還本案租賃小客車予格上公司。詎葉秉諭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之犯意,於租賃期間僅給付5期之租金後即未再繳納,於112年7月12日,以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將上開租賃小客車,向邵明謙借款,並質押予邵明謙。 二、案經格上公司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葉秉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 蔡予婕指訴、證人邵明謙證述情節相符,並有車輛租賃契約書、客戶交車確認表等資料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侵占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檢 察 官 彭 斐 虹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