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

日期

2024-10-08

案號

KSDM-113-簡-2785-20241008-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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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278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健富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調偵緝字第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徐健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徐健富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又被告先後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附件附表一所示文字訊息恐嚇告訴人劉興華,均係出於一個主觀犯意,且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能以和平理性方式與 告訴人處理勞資糾紛,率爾以附件附表一所示之言論恫嚇告訴人,致使告訴人心生畏懼,所為實有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被告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並表明不願再追究,有本院電話紀錄、和解書各1份在卷可參,兼衡被告之前科素行(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自述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詳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詹美鈴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 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調偵緝字第30號   被   告 徐健富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徐健富原係艾舜興機電有限公司(下稱艾舜興公司)之員工 ;艾舜興公司則於民國110年4月22日承攬錦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錦雲公司)之台塑公司雲林麥寮工地工程,遂指派徐健富至上開工地施工。嗣徐健富於110年6月19日工作時受傷,因不滿艾舜興公司置之不理,竟基於恐嚇之單一犯意,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在其位於花蓮縣○○市○○路000巷00號住處,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附表一所示之文字及語音訊息予艾舜興公司之負責人劉興華,待劉興華在其位於高雄市○○區○○○街00巷00弄0號住處接收上開文字及語音訊息後,因而心生畏懼,足生危害於安全。 二、案經劉興華告訴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徐健富於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於上開時、地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附表一所示之文字及語音訊息予劉興華 2 告訴人劉興華於偵查中之陳述 證明上開犯罪事實 3 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語音訊息錄音光碟1片及譯文 證明被告於上開時、地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附表一所示之文字及語音訊息予劉興華 二、核被告徐健富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嫌。 被告先後多次恐嚇犯行,係於密接時、地反覆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為接續犯,請論以一罪。 三、告訴意旨另以被告於附表二所示時間,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 附表二所示之文字及語音訊息予以告訴人劉興華,使告訴人心生畏懼,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係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為其犯罪構成要件。對被害人為惡害之通知,是否使被害人心生畏怖,應依個案具體事實審酌主、客觀情形全盤判斷,不得僅憑被害人自稱心生畏怖,即遽以恐嚇罪相繩。訊據被告雖不否認有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附表二所示之文字及語音訊息予以告訴人,惟辯稱:伊因公受傷,但艾舜興公司都不理伊,還要伊借錢付醫藥費,伊才會說這些話,公司也沒有依照勞基法提供員工健康檢查等語。經查,依告訴人陳稱:被告覺得艾舜興公司有虧待他,具體事實伊不清楚,所以才傳訊息恐嚇伊。被告還有去中區勞檢所檢舉艾舜興公司偽造儀器的認證標籤,中檢所有來公司調查,並沒有這件事情。被告於110年因工作受傷,有申請勞保理賠,艾舜興公司有將錢給他,後來被告要申請第2次,公司有去問勞保局或保險公司,回覆說有疑慮,公司才沒有再給被告錢等語,足見被告與艾舜興公司確有勞保理賠問題等糾紛。從而,附表二編號1之「告倒你」乙詞,係為行使訴訟權以解雙方決紛爭之意;附表二編號2號之內容則係表明欲集結他人共同主張權利及要求談判,自非法所不許。且被告所指「搞個夠」、「完蛋了」等語,均未具體說明將以何種不法手段侵害告訴人之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等法益,自非惡害之通知。是告訴人縱使心生不快、畏怖,乃其個人主觀感受,被告所為尚與刑法恐嚇罪之構成要件未符。惟此部分若成立犯罪,核與前開起訴部分有接續犯關係,屬實質上一罪,為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檢 察 官 詹美鈴 附表一 編號 時間 文字/語音訊息內容 1 111年7月24日10時10分許起至同日11時2分許止 文字: 明天你等著被停權吧!不搞死你誓不為人啊,我已經下了詛咒,你等著吧。…。有錢嘛!等著被關吧偽造文書偽造標籤等著吧小黑搞死你啦。…。反正你有閒又有錢嘛?我就不信我一個平民老百姓搞不死你。…。我就靜靜的讓你死吧。 2 111年7月25日10時33分許 文字: 你信不信啊我就搞死你啊! 3 111年8月25日22時59分許起至同日23時26分許止 文字: 告訴你,不搞到你,就以死為諫,看你死還是我死,幹你老師。…。你怎麼不去死一死呢。…。您等著吧!告死您一家人。等等等等,等死吧! 4 111年8月25日23時3分許 語音訊息: 你等著吧,反正我閒閒的,我不搞死你,我就誓不為人,我忍你等著,接我的白帖吧。 5 111年9月4日16時53分許起至同日20時44分許止 文字: 一個月讓我賺13萬你是怎麼對冤大頭的,這次不搞死你,哼。…。我已經說了不搞死你誓不為人,王八蛋。…。我已經說了您的公司不倒誓不為人。因為我已經快變成鬼了。我想只有鬼才治得了你們這樣的奸商。 附表二 編號 時間 文字/語音訊息內容 1 111年8月16日19時15分許 語音訊息: 老闆啊,有句話叫做以退為進,現在小黑有2個方案,要嘛讓小黑回去做,要不然就是讓我告倒你,你認為怎麼樣?給小黑一通電話,以退為進。 2 111年8月20日12時44分、13時41分、13時58分許 文字: ①不管你要不要把我的一些有的沒有的重新計算過,該給我還是要追回的算一算,否則我的復仇者聯盟已經集結到位了,就等你一聲要不要,我看錦雲打算包起來了。 ②我想你是在等我們串聯是吧,那就一次搞個夠吧。 ③不要說不給你時間,不要說不給你機會,這是佛心來的,你可以找個你信任的人,我帶我相信的過的人,來一次勞資雙方座談會,最多6個人,就你那邊只能三個人,我這邊三個人,但是我不希望我看到的人出現(大少),您自己斟酌,時間由你定,但地點有我決定! 3 111年8月26日10時55分許 文字: 反正我就是個無關緊要的小人物,你這個大人物完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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