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4-11-14

案號

KSDM-113-簡-2823-20241114-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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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282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鄒文傑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181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鄒文傑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接受法治教育叁場次,緩刑期間付保 護管束。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鄒文傑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法獲取所 需,僅為貪圖不法利益,即恣意竊取他人財物,對於他人之財產權未予尊重,造成告訴人施建霖財物損失,顯然欠缺法紀觀念,自應非難,然考量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且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已賠償完畢乙情,有調解筆錄、本院電話紀錄各1份在卷可憑(見偵卷第49至50頁、本院卷末頁),足認犯罪所生損害已有減輕;兼衡被告之犯案動機、情節、所竊財物之價值與數量,暨其於警詢中所述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因涉及個人隱私,不予揭露,詳如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無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本院衡酌犯後坦承犯行,尚有悔意,信其經此次司法程序及罪刑之宣告,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又本於刑期無刑之理念,本院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復考量為健全被告之法紀觀念,預防再犯,本院認有賦予被告一定負擔之必要,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之規定,命被告應接受3場次之法治教育,並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俾能由觀護人予以適當督促,並發揮附條件緩刑制度之立意及避免因短期自由刑之執行所肇致之弊端,以期符合本件緩刑之目的。 五、被告竊得之野獸國湯姆貓存錢筒1個(告訴人稱價值為新臺 幣【下同】4,500元),固為其犯本案之犯罪所得,惟被告業與告訴人以賠償30,000元之條件成立和解,並已全部賠償完畢,應認已足以剝奪被告之犯罪所得,是如再宣告沒收或追徵,恐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吳政洋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 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8122號   被   告 鄒文傑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 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鄒文傑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3年3月25日2時47分許,在高雄市○鎮區○○○路000號夾爽快娃娃機店,徒手竊取施建霖所有放置在機台上之野獸國湯姆貓存錢筒1個(價值新臺幣【下同】4500元),得手後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機車離去,變賣得款3000元並花用殆盡。嗣施建霖發覺遭竊調閱店內監視錄影畫面並報警處理,經警調閱路口監視錄影畫面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施建霖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鄒文傑於警詢中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即告訴人施建霖於警詢中證述情節相符,復有監視器翻拍照片8張、查獲照片1張、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於偵 查中與告訴人調解成立,被告願意給付告訴人3萬元,當場給付5000元,餘款2萬5000元分5期給付,每月1期,每期給付5000元,有調解筆錄1份在卷可佐,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檢 察 官 吳政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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