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秩序等
日期
2024-11-05
案號
KSDM-113-簡-2854-20241105-1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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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285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穆豪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3年度偵字第108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穆豪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證據部分「黃穆豪於偵訊中坦承不 諱」更正為「黃穆豪於警詢中之供述」外,並補充不採被告黃穆豪(下稱被告)辯解之理由如後述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固坦承有於附件附表所示時間,向如附件附表所示之接 聽電話之話務人員即告訴人王曉菁、辛家慧、林泳全、蘇雪萍、王慶和、楊姿婷、許栢瑄、簡宏承、蕭郁樺、謝佩汝、范若君、鄞瑋廷、王瑋苓(下稱告訴人等13人)表示如附表所示之內容等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恐嚇之犯意,辯稱:我一時情緒激動,措辭不當,但我沒有惡意要罵他們云云。惟按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所稱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且行為人通知惡害之言語或舉動是否足使他人生畏怖之心,應依社會一般觀念衡量之,如其言語、舉動,依社會一般觀念,足以使人生畏怖心時,即可認屬恐嚇。準此,觀諸附件附表所示對話內容,依社會經驗法則判斷,客觀上已足使見聞者感覺到生命、財產之安全受威脅而心生畏懼,已可認屬惡害之通知,並達足使人心生畏怖之程度;而告訴人等13人亦確實因而心生畏懼,此據告訴代理人何承論於警詢時指訴明確(見偵卷第20頁),並有1999專線之錄音檔光碟在卷可佐,足認被告表示如附表所示之內容確屬恐嚇無疑。又被告為民國85年出生,自述學歷高職畢業(見偵卷第11頁),屬具有相當之智識程度及社會生活經驗之之成年人,對於附件附表所示對話內容屬恐嚇乙節,自難諉為不知,是其向告訴人等13人表示如附表所示之內容,主觀上自有恐嚇之故意甚明。被告上辯顯屬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又被告 先後多次對告訴人等13人表示附件附表所示恐嚇內容之行為,應係出於一個主觀犯意,且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一行為評價為接續犯。被告以一行為侵害不同告訴人之法益,觸犯數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論以恐嚇危害安全罪。又按刑法第151條所謂恐嚇公眾,係指恐嚇對象為不特定人或多數人而言;若僅恐嚇特定之一人或數人,則應該當刑法第305條所謂恐嚇他人。查被告通話對象僅為高雄市政府1999聯合服務中心之話務人員,使其心生畏懼,並未公知於眾而造成多數人或不特定多數人恐慌,難認被告有對不特定人或多數人施行恫嚇而達危害不特定多數人之公眾安全。是聲請意旨認被告此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151條恐嚇公眾罪,容有誤會,併予敘明。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理性方式處理紛 爭,竟率爾以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對話內容恐嚇告訴人等13人,致告訴人等13人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生命、財產安全,所為實有不該;並考量被告坦承客觀犯行,未能與告訴人等13人和解或調解之犯後態度,致迄今未能填補損害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手段、情節、犯後態度,及其於警詢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因涉及被告個人隱私,不予揭露,詳參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無前科素行、領有輕度身心障礙證明之身心狀況(見偵卷第4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建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0814號 被 告 黃穆豪 (年籍資料詳卷) 上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穆豪基於恐嚇危害安全及恐嚇公眾之犯意,於民國112年1 0月15日12時53分許起,於附表所示時間使用如附表所示之手機號碼,撥打至高雄市政府1999聯合服務中心,向如附表所示之接聽電話之話務人員表示如附表所示之內容,而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訊息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並致使如附表所示之話務人員因而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嗣經通報警方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如附表所示之辛家慧等人委由何承諭訴由高雄市政府警 察局苓雅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穆豪於偵訊中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即告訴代理人何承諭於警詢中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被告撥打1999專線之錄音檔光碟及對話譯文附表各1份等在卷可稽,核與被告之自白相符,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及同法 第151條之恐嚇公眾罪嫌。又被告所為上開恐嚇之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實行,主觀上顯係出於同一犯意而為,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從而,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恐嚇公眾罪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檢 察 官 陳 建 烈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連線日期 進線時間 內容 撥打手機門號 1 王曉菁 112年10月15日 12時53分許 (00:05)你跟你同事他們講啦!有本事大家都不要下班啦,我已經找人去賭你們了啦,沒關係敢再掛我電話試看看,幹你娘,破幹查某、你娘操機掰咧,有本事都不要走出大門口 0000000000 13時12分許 (00:22)怎麼又是你啦?很會掛是不是啦?很會掛電話是不是?是不是很會掛啦,幹你娘操機掰你娘咧機掰幹你娘咧 2 辛家慧 112年10月15日 10時57分許 (被告反應放貸業者違規在三民區凱旋一路125號旁圍籬上放廣告布條) 左列告訴人向被告表示人員協助受理後會向陳情人告知請環保局處理,被告稱:就直接拆除就對了啦,之後詢問左列告訴人貴姓後,(02:08)被告稱:我剛剛講你也不用幫我送件,我一定客訴你,幹你娘 3 林泳全 112年10月15日 12時28分許 (被告表示從早上到現在沒有一個人可以處理其問題),(00:28)你娘操機掰、幹恁周嬤 112年10月15日 12時40分許 (00:05)恁娘咧操機掰咧;想要打架是不是啦! 112年10月15日 12時53分許 (00:05)我跟你講啦!我已經找人要賭你們了,你們所有早班人員最好不要下班啦!要不大家走著瞧啦!恁娘咧操機掰、幹你娘 4 蘇雪萍 112年10月12日 12時45分許 (00:04)恁娘咧操機掰,你信不信我現在馬上真的找人去打你,幹恁娘操機掰、恁周嬤咧 5 王慶和 112年10月31日 1時52分許 (00:05)你剛剛是在恐嚇我是不是啊!幹恁娘咧操機掰,要不要出來瞧啊 112年10月31日 2時01分許 (00:05)恁爸我現在就跟你嗆啦,找人打你啦!幹恁娘咧操機掰,揪你彎家(台語吵架) 112年10月31日 2時19分許 我一定找人打你,你信不信啊,如果我沒找你我跟你姓啦!走著瞧,幹恁娘咧操機掰,你娘咧祖嬤 112年10月31日 2時24分許 (00:08)被告表示客服若要提告就提告 被告稱:拎爸我一定找你打你,幹恁娘操機掰恁祖嬤 112年10月31日 2時35分許 (00:04)要吵架是不是?幹恁娘咧操機掰小 6 楊姿婷 112年10月12日 12時49分許 你們是早上都沒有人接電話了是不是啊,你跟你們所有同事講,(00:22)有本事今天大家都不要下班,我已經找人去賭你們了,你們信不信啊!大家走著瞧,我一定找人打你們,幹恁娘咧操機掰恁祖嬤 112年10月15日 11時09分許 (被告反應有牌機車) 左列告訴人表示有權責之分,被告堅持反應給環保局,認為左列告訴人不想處理,(03:14)被告稱:幹你娘,你姓楊嘛,對不對?你爸客訴你,幹恁娘操機掰,要不然我一定找你打你 7 許栢瑄 112年10月15日 11時02分許 (被告反應廣告布條,左列告訴人已協助錄案,被告又說不要錄案) (03:34)幹恁娘操機掰 8 簡宏承 112年10月17日 0時01分許 (左列告訴人已協助處理,並告知被告會轉知其訴求予主管) (04:08)被告稱:你們1999人員也可以一樣全部去死了啦! 9 蕭郁樺 112年10月21日 23時39分許 (左列告訴人已協助處理) (02:45)被告稱:幹恁娘咧操機掰恁祖嬤恁祖嬤幹你娘 10 謝佩汝 112年10月14日 19時04分許 (左列告訴人已說明協助處理) (02:20)被告稱:幹恁娘咧操機掰 11 范若君 112年10月16日 23時55分許 (04:00)要求立刻馬上打給我,不要然大家走著瞧,還是我現在請人家去市政府找你們 112年10月21日 23時29分許 (05:10)被告稱:幹恁娘操機掰幹你娘;並頻繁說客服的答覆內容是死人話 12 鄞瑋廷 112年10月15日 11時41分許 (左列告訴人拒絕留下客資) (05:50)幹恁娘操機掰恁祖嬤,我一定找人打你 13 王瑋苓 113年1月26日 16時25分許 (左列告訴人已要受理案件) (04:38)被告稱:他媽的,你娘操機掰小,幹你娘咧幹你娘咧機掰耶操機掰 0000000000 113年1月26日 16時31分許 (00:03)幹你娘又是你這個死女人,沒關係再切看看,你娘咧操機掰小,操機掰咧,幹你娘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