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風化

日期

2024-10-28

案號

KSDM-113-簡-2867-20241028-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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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286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順利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166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公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及不採被告乙○○辯解之理由,均引用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公然猥褻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 聞之騎樓為猥褻行為,破壞社會善良風俗,並致目擊女子飽受驚嚇,所為實非可取;復審酌被告犯後飾詞否認犯行,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於警詢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及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前科素行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億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欣妍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34條第1項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6647號   被   告 乙○○ (年籍資料詳卷) 上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於民國113年3月22日16時17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 0號前,藉故與女子方O楨攀談,隨即意圖供人觀覽,詢問能否能在該處尿尿等語後拉下褲子拉鍊,露出外生殖器而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警方據報,循線查獲全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乙○○坦承影像中為其本人,惟矢口否認公然猥褻犯 行,辯稱因為伊有病,所以想尿尿云云。經查,上述情節業據證人方O楨於警詢中證述情節相符,並有監視器畫面截圖在卷可按,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公然猥褻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檢 察 官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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