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1-22
案號
KSDM-113-簡-2935-20241122-1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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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293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翁晨容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13年度偵字第225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翁晨容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13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更正及補充附表如後外,其餘均引 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翁晨容(下稱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固提及被告前因案經法院論罪科刑與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於5年內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加重其刑云云。惟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均應由檢察官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後,經法院踐行調查、辯論程序,方得作為論以累犯及是否加重其刑之裁判基礎。而一般附隨在卷宗內之被告前案紀錄表,係司法機關相關人員依憑原始資料所輸入之前案紀錄,僅提供法官便於瞭解本案與他案是否構成同一性或單一性之關聯、被告有無在監在押情狀等情事之用,並非被告前案徒刑執行完畢之原始資料或其影本,是檢察官單純空泛提出被告前案紀錄表,尚難認已具體指出證明方法而謂盡其實質舉證責任(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檢察官僅提出被告之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為證,難認已具體指出證明方法而謂盡實質舉證責任,因本件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故,本質上與通常訴訟程序有別,受理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法院無從就檢察官主張被告構成累犯,應加重其刑等事項,進行「調查與辯論程序」,且上開程序無法以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但書「訊問被告」程序取代,是本院恪依該裁定意旨,自毋庸為累犯之認定,但仍得列為刑法第57條第5款所定「犯罪行為人品行」之量刑審酌事項,附此敘明。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毒品對於人體有相 當之危害,並間接影響社會治安,仍為供己施用,而非法持有第三級毒品,所為實有不該;兼衡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其犯罪動機、持有時間、持有數量,及其自述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及被告曾經法院判處罪刑並執行完畢(5年內)之前科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㈠經查,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13所示之物,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 事警察局及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檢驗,檢驗結果確均含第三級毒品成分(各該毒品之檢驗結果、純度、驗前純質淨重均詳如附表所示)乙節,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6月7日刑鑑字第1120076443號鑑定書、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5月3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8546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 在卷可佐,均屬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而包裝、盛載上開毒品之包裝袋、菸捲、罐裝,因與其上所殘留之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不另宣告沒收。 ㈡另員警於本案扣得如附件附表編號18至21所示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3包、吸食器1組,係被告另外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後所剩餘之物,而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業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776號裁定將被告送觀察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3年6月14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84、185、18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且檢察官業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中敘明,既然上開物品與本件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犯行無涉,上開物品應由檢察官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附帶說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書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魏豪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建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對應鑑定書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送驗說明、檢出毒品之成分 檢驗前總純質淨重 備註 1 A1-A11 毒品咖啡包(我爸剛弄死他)11包 經檢視均為藍/白色外包裝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驗前總淨重約8.66公克) 1.隨機抽取編號A11鑑定,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36%)成分。 2.未經檢驗之其餘10包,因與前開經抽驗之咖啡包外觀型態均相同,亦有證物照片可佐(警卷第89頁),堪認未經檢驗之10包咖啡包應均含有同上第三級毒品成分無誤 依據抽測純度質,推估驗前總純值淨重約3.11公克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6月7日刑鑑字第1120076443號鑑定書(毒偵字1165卷第45-47頁) 2 B1-B2 毒品咖啡包(紅茶壺)2包 經檢視均為紅色外包裝 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驗前總淨重約4.50公克) 1.隨機抽取編號B1鑑定,檢出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純度約9%)成分。 2.未經檢驗之其餘1包,因與前開經抽驗之咖啡包外觀型態均相同,亦有證物照片可佐(警卷第93頁),堪認未經檢驗之1包咖啡包應均含有同上第三級毒品成分無誤 0.4(純度約9%) 同上 3 C1 毒品咖啡包(紅龍)1包 第三級毒品檢出4-甲基甲基卡西酮(檢驗前淨重0.37公克) 0.19(純度約53%) 同上 4 D1 毒品咖啡包(金項鍊)1包 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檢驗前淨重2.88公克) 0.05(純度約2%) 同上 5 E1 毒品咖啡包(HERMES)1包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檢驗前淨重2.93公克) 0.11(純度約4%) 同上 6 F1 毒品咖啡包 (GLENLIVET)1包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檢驗前淨重0.89公克) 0.08(純度約10%) 同上 7 G1 毒品咖啡包(紫色)1包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檢驗前淨重2.62公克) 0.18(純度約7%) 同上 8 H1 1包毒品咖啡包(單眼) 微量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檢驗前淨重1.31公克) 無法估算 同上 9 I1 毒品咖啡包(健康御守)1包 3第三級毒品,4-亞甲基雙氧苯基二甲胺戊酮(檢驗前淨重29.12公克) 10.77(純度約37%) 同上 10 B00000000 K菸1支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檢驗後毛重0.500公克) 無法估算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5月3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8546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毒偵字1165卷第43-44頁) 11 B00000000 罐裝泥狀物1灌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檢驗後毛重8.383公克) 無法估算 同上 12 B00000000 一粒眠(橘色錠劑)1包 經檢視均為橘色錠狀 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毛重0.6公克) 1.隨機抽取1顆鑑定,檢出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驗前淨重0.444公克,驗後淨重0.262公克,純度約36%)成分。 2.未經檢驗剩餘錠劑,因與前開經抽驗之橘色錠劑外觀型態均相同,亦有證物照片可佐(警卷第73頁),堪認未經檢驗之橘色錠劑應均含有同上第三級毒品成分無誤 0.013(純度約2.9%) 同上 13 B00000000 一粒眠(橘色錠狀)1包 經檢視均為橘色錠狀 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毛重1.8公克) 1.隨機抽取1顆鑑定,檢出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驗前淨重1.667公克,驗後淨重1.486公克,純度約2.11%)成分。 2.未經檢驗剩餘錠劑,因與前開經抽驗之橘色錠劑外觀型態均相同,亦有證物照片可佐(警卷第73頁),堪認未經檢驗之橘色錠劑應均含有同上第三級毒品成分無誤 0.035(純度約2.11%) 同上 合計第三級毒品總純質淨重 14.938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22599號 被 告 翁晨容(年籍資料詳巻) 上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 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敘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翁晨容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 定,於民國107年7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悔改,明知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3,4-亞甲基雙氧苯基二甲胺戊酮(Dipentylone)、硝甲西泮(Nimetazepam)、愷他命(Ketamine)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定之第三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竟仍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購買如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咖啡包20包、K菸1支、罐裝物1罐、一粒眠2包,合計持有第三級毒品總純質淨重14.938公克而非法持有之。嗣於112年4月27日19時35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前,因翁晨容另涉犯肇事逃逸等案為警拘提到案,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毒品咖啡包、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涉犯施用及持有第二級毒品部分,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13年6月14日釋放出所,並經本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84號、第185號、第18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物,始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翁晨容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復有如附表所示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現場照片5張、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6月7日刑鑑字第1120076443號鑑定書、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5月3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8546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各1份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翁晨容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嫌。又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刑案紀錄,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佐,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復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775號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其刑。至扣案之如附表所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咖啡包、吸食器等物,均屬違禁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檢 察 官 魏豪勇 附表: 編號 對應鑑定書編號 名稱 數量 毛重 (公克) 檢驗結果 檢驗前純質淨重(公克) 1 A1-A11 毒品咖啡包(我爸剛弄死他) 11包 27.76 檢出4-甲基甲基卡西酮 3.11 2 B1-B2 毒品咖啡包(紅茶壺) 2包 6.42 檢出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0.4 3 C1 毒品咖啡包(紅龍) 1包 1.14 檢出4-甲基甲基卡西酮 0.19 4 D1 毒品咖啡包(金項鍊) 1包 4.08 檢出硝甲西泮 0.05 5 E1 毒品咖啡包(HERMES) 1包 5.07 檢出4-甲基甲基卡西酮 0.11 6 F1 毒品咖啡包(GLENLIVET) 1包 2.82 檢出4-甲基甲基卡西酮 0.08 7 G1 毒品咖啡包(紫色) 1包 3.28 檢出4-甲基甲基卡西酮 0.18 8 H1 毒品咖啡包(單眼) 1包 1.59 檢出微量4-甲基甲基卡西酮 無法估算 9 I1 毒品咖啡包(健康御守) 1包 32.18 檢出3,4-亞甲基雙氧苯基二甲胺戊酮 10.77 10 B00000000 K菸 1支 檢出愷他命 無法估算 15 B00000000 罐裝泥狀物 1罐 8.45 檢出4-甲基甲基卡西酮 無法估算 16 B00000000 一粒眠 1包 0.6 檢出硝甲西泮 0.013 17 B00000000 一粒眠 1包 1.8 檢出硝甲西泮 0.035 合計第三級毒品總純質淨重 14.938 18 B00000000 吸食器 1組 檢出甲基安非他命 19 B00000000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3.1 檢出甲基安非他命 20 B00000000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0.78 檢出甲基安非他命 21 B00000000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0.44 檢出甲基安非他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