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1-26

案號

KSDM-113-簡-2944-20241126-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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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294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國寶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13年度毒偵字第17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國寶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扣案 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物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陳國寶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而不得施用,仍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13年5月30日12時許,在高雄市○○區○○路○段00號之226號房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因警方偵辦吳明鴻毒品案件,發現陳國寶、范玉碧同為在場之人,並經范玉碧同意搜索,於其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車廂內扣得陳國寶所有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復經警徵得陳國寶同意於同日18時50分許採尿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陳國寶(下稱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之自白。  ㈡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原始編號 :C112237)、自願受採尿同意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尿液檢體編號:FS3253)。  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扣押物品清單、高雄市立凱旋醫 院113年6月2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532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 三、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毒 聲字第41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0年8月18日執行完畢釋放,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依此,被告於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3 年內再犯本案,聲請人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 項予以追訴,自屬合法。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五、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甲基安非他命為中樞神經興 奮劑,長期使用易出現妄想、幻覺、情緒不穩、多疑、易怒、暴力攻擊行為等副作用,故施用甲基安非他命除影響施用者之身心健康,亦間接影響社會治安;再者,被告曾因施用毒品經裁定送觀察、勒戒,是其明知國家禁絕毒品之法令,竟仍不知悛悔,再為本案施用毒品之犯行,益徵被告未能堅定遠離毒品之決心,所為實有不該;惟施用毒品者乃自戕一己之身體健康,並具有「病患性人格」之特質,其行為本身對社會所造成之危害究非直接,其犯罪心態亦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不同,兼衡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態度尚可,暨其於警詢中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因涉及被告個人隱私,不予揭露,詳參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前科紀錄之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沒收:  ㈠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白色結晶5包,經抽驗1包送鑑定結果, 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6月2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532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41頁),其餘未經檢驗之附表編號1之物,因與前開經抽驗之白色結晶均係同時取得,業經被告供明在卷(見毒偵卷第124頁),堪認未經檢驗之白色結晶4包均應含有同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無誤,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銷燬。而包裝前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內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爰與所包裝之毒品整體同視,併予沒收銷燬。另鑑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㈡又扣案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玻璃球吸食器1支、分裝杓1支、 塑膠瓶1個,為被告所有,且係供其犯本案施用毒品所用之物,業據被告警詢中供陳在卷(見毒偵卷第14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八、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筱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建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 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外觀及檢驗結果 1 甲基安非他命 5包(含包裝袋5只) 結晶白色(5包抽1)檢驗前淨重1.752公克、檢驗後淨重1.741公克 2 玻璃球吸食器 1支 3 分裝杓 1支 4 塑膠瓶 1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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