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1-14

案號

KSDM-113-簡-2999-20241114-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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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299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明儒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13年度偵字第148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明儒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紅色錠劑壹 顆(含包裝袋壹只,檢驗後淨重零點陸捌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5行、第10行「粉色 藥錠」均更正為「紅色錠劑」;證據部分補充「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蔡明儒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 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對於人體健康戕害甚鉅,並為政府嚴令禁絕流通,卻仍無故非法持有之,不僅漠視毒品對國人健康、社會秩序之危害,亦助長毒品流通,所為自有不當;惟念及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持有第二級毒品之數量、犯罪動機,及其於警詢時自述之智識程度、職業暨家庭經濟狀況(涉及個人隱私部分,不予揭露)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扣案之紅色錠劑1顆(驗前淨重1.170公克、驗後淨重0.688 公克),經鑑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2月9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245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憑(見113年度偵字第14806號卷第25頁),除鑑驗用罄部分外,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又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只,因與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廖偉程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 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 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4806號   被   告 蔡明儒 (年籍資料詳卷) 上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 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明儒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 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仍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2年11月12日12時許,在屏東縣○○鎮○○路00號明日星KTV外,向姓名年籍不詳之人無償取得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粉色藥錠1顆而非法持有之。嗣警於112年11月16日13時許接獲民眾報案前往高雄市鼓山區九如四路與西藏街口時,發現蔡明儒在場且形跡可疑,遂帶返所內盤查,經其同意受搜索後,於同日13時3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0號內惟派出所扣得上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粉色藥錠1顆(含袋毛重1.35公克,檢驗前毛重1.487公克,檢驗前淨重1.170公克,檢驗後淨重0.688公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蔡明儒於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有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及照片、偵辦0000000蔡明儒蔡明儒毒品案證物照片及上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粉色藥錠1顆可資佐證,且上開扣案物品經送驗後,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乙情,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檢驗字號:高市凱醫驗字第82454號)1份在卷可稽,是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 級毒品罪嫌。至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粉色藥錠1顆,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檢 察 官  廖偉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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