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等
日期
2024-10-08
案號
KSDM-113-簡-3006-20241008-1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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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300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柏賢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 度偵字第184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伯賢犯強制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被告與被害人於本件案發時為前男女朋友關係,業據被告及 告訴人於警詢中供述在卷(見警卷第6、8頁),惟均未見渠等有提及2人曾同居乙事,自無從認定被告與告訴人於交往期間,係有同居之關係。又被告與告訴人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條之1第2項規定,2人間固具有「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關係」,然該條第1項並未準用同法第2條第2款家庭暴力罪規定。是以,被告對告訴人所為之不法侵害行為,不另成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之家庭暴力罪,核先敘明。 (二)核被告李伯賢所為,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理性、和平之態 度,解決其與告訴人吳○姍間之感情糾紛,竟率爾對告訴人以附件所示之方式為強制行為,妨害告訴人自由離去之權利,所為實屬不該;復審酌被告犯後坦承客觀犯行,並與告訴人達成調解乙節,有高雄市林園區調解委會調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3、15頁);兼衡被告於警詢時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因涉及被告個人隱私,不予揭露,詳參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及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無前科之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審酌被告犯後已與告訴人達成調解,且告訴人表示願予被告緩刑之機會(見本院卷第13頁),諒被告經此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為鼓勵自新,本院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四、聲請意旨另以:被告於附件所載時、地,基於傷害之犯意, 徒手拉扯、推倒吳○姍在地,致吳○姍受有雙手臂瘀青、雙膝瘀青、下背疼痛之傷害,因認被告尚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等語。惟查,上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本件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具狀表示撤回本件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暨狀1紙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3頁),是本院就此部分本應諭知不受理,惟因聲請意旨認此部分與上揭強制罪之間,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附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張雅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洪韻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周耿瑩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4條第1項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8475號 被 告 李柏賢 (年籍資料詳巻)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柏賢與吳○姍前為男女朋友,彼此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 條之1第2項所定之親密伴侶關係。李柏賢於民國113年4月24日6時許,在高雄市○○區○○路○段○號之統一超商霖○門市前,見吳○姍從該超商走出欲坐上友人駕駛小客車離開時,竟基於傷害、強制之犯意,徒手拉扯、推倒吳○姍在地,並搶走吳○姍之手機,以此方式阻止吳○姍上車,並因此致吳○姍受有雙手臂瘀青、雙膝瘀青、下背疼痛之傷害。 二、案經吳○姍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李柏賢於警詢之供述。 (二)證人即告訴人吳○姍於警詢之證述。 (三)建佑醫院受理家庭暴力事件驗傷診斷書、監視錄影光碟暨錄 影畫面。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同法第304條 第1項之強制罪嫌。被告於密接之時、空,對告訴人為上開傷害、強制犯行,係以一行為而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重依傷害罪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檢 察 官 張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