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1-12

案號

KSDM-113-簡-3031-20241112-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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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303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憶中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13年度毒偵字第18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憶中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吸食器壹個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7行更正為「結果呈 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證據部分補充「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鑑定許可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搜索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張憶中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 ,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2年12月15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其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3年內再犯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罪,檢察官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之規定予以追訴,應屬適法。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其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於員警尚未依據驗尿結果知悉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前,即主動向員警坦承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而願受裁判等情,有警詢筆錄在卷可佐(見警卷第27頁),堪認符合自首之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經觀察 勒戒後,猶未能斷絕毒品,再為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除戕害自身健康外,對社會秩序亦產生不良影響,所為實屬可議;又審酌其犯後坦認犯行之態度,並考量其前科素行(詳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於警詢自陳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扣案之吸食器1個,係被告所有供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之 物,業據被告於偵查中供陳在卷(見偵卷第66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予以宣告沒收。至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已於另案聲請宣告沒收,本案爰不予重複宣告沒收,附此敘明。又其餘扣案物品,尚無充足證據足認與本案施用毒品犯行具有關聯性,爰不於本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 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志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億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欣妍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毒偵字第1845號   被   告 張憶中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 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憶中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第二級毒 品,依法不得施用,竟仍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13年4月18日11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0號之居所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煙氣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本署檢察官偵辦其涉嫌販賣毒品案件,經警於113年4月18日16時50分許,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而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張憶中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毒品案件尿液採證代碼對照表(尿液檢體編號:L00-000-00 0)、113年5月8日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原始編號:L00-000-000)各1份。 (三)被告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及 矯正簡表各1 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另因本件被告持有之毒品無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即無「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其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之問題,故與本署113年偵字13908、13909號之部分,要無裁判上一罪之問題,附此敘明之。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檢 察 官 陳志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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