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保護令罪
日期
2024-11-25
案號
KSDM-113-簡-3074-20241125-1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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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307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世一 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13年度偵字第209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世一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關於告訴人丁○○之家庭 成員姓名均更正為「丙○○○」(實際為被告及告訴人之○○),暨補充理由如下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黃世一固坦承於附件所示時間至告訴人丁○○住所,惟否 認有騷擾、接觸告訴人,辯稱:我是要前往探視○○等語。然被告於本案事發前即已知悉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家護聲字第12號裁定延長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之內容乙節,有本案警詢筆錄、上開保護令裁定在卷可稽(見警卷第4、11至14頁),是被告既已明知上開保護令內容,仍於該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內,對告訴人為如附件所示之行為,自構成違反保護令之行為。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4款之違反保護 令罪。至聲請意旨並未主張被告本件犯行應論以累犯,亦未就構成累犯之事實、應加重其刑之事項具體指出證明方法,參照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本院亦毋庸依職權調查並為相關之認定,然被告前科素行仍依刑法第57條第5款規定於量刑時予以審酌,併予敘明。 五、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有多次違反家庭暴力 防治法之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卻仍未記取教訓,猶再度違反保護令之誡命而犯本件,實不宜輕縱;復考量被告與告訴人為○○關係,本應互相尊重、理性溝通,被告竟不思悔改,明知本案保護令之內容,卻仍無視該保護令,恣意對告訴人為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漠視保護令所表彰之國家公權力及對告訴人保護之作用,所為殊有不該。並考量被告犯後否認犯罪,態度難謂良好,兼衡被告之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見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犯罪手段、動機、犯罪情節、前科素行(詳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判決 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 庭。 本案經檢察官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 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 項、第16條第3 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 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20960號 被 告 黃世一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 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世一與丁○○為○○,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4款所定家庭 成員關係。黃世一因曾對丁○○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經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下稱高雄少家法院)於民國112年3月25日,以112年度家護聲字第12號裁定延長該院107年度家護字第249號民事通常保護令,諭令其不得對於丁○○及其家庭成員丙○○○實施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行為,不得對於丁○○為騷擾、接觸之行為,應遠離丁○○之住所(即高雄市○○區○○街00號)至少50公尺,保護令有效期間至114年3月21日。黃世一明知保護令仍在有效期間,竟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於113年5月31日下午6時3分許,至高雄市○○區○○街00號大門口,朝內大叫欲找○○○○,而違反前揭保護令諭知事項。 二、案經丁○○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㈠被告黃世一警詢陳述。 ㈡證人即告訴人丁○○於警詢證述。 ㈢監視錄影光碟1片。 ㈣本署勘驗筆錄1份。 ㈤監視錄影截圖3張。 ㈥家庭暴力通報表1張 ㈦高雄少家法院112年度家護聲字第12號裁定1份。 ㈧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保護令執行紀錄表(112年4月13 日)1張。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4款之違反保護 令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檢 察 官 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