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4-11-11

案號

KSDM-113-簡-3087-20241111-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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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308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晉榮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223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晉榮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各處該編號主文欄所載之刑 及沒收。應執行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1行補充為「基於竊 盜之犯意,分別於...」、第3行、第7行「動手」更正為「徒手」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張晉榮就附件犯罪事實欄一㈠、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 20條第1項竊盜罪。  ㈡被告所犯前開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非無謀生能力,竟不思 以正當方法獲取財物,率爾竊取他人財物,侵害他人財產法益,所為實值非難;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然尚未與告訴人徐于傑達成和解或予以賠償;兼衡被告有詐欺、竊盜等前科之素行(詳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次犯罪動機、手段、所竊財物價值,及其於警詢時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具體情狀,分別量處附表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分別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衡酌前開犯罪情節、犯罪相隔時間等情狀,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就附件犯罪事實欄一㈠、㈡所竊得之物,均屬被告之犯罪 所得,且未據扣案或實際發還本案告訴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隨同於各該罪刑項下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鄭益雄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億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欣妍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欄 1 犯罪事實欄一㈠ 張晉榮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廣如鳳梨羊羹捌個、統一草莓蜜豆奶壹盒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犯罪事實欄一㈡ 張晉榮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成翊小羊羹貳拾陸個、廣如蘋果羊羹貳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22381號   被   告 張晉榮 (年籍資料詳卷) 上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 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晉榮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於㈠民國113年5月7日16 時10分許,在址設高雄市○○區○○路000號之愛國超市內,趁該店店員忙碌疏於注意之際,動手竊取店內貨架上之廣如鳳梨羊羹8個、統一草莓蜜豆奶1盒(價值新台幣252元)得手後,隨即騎乘機車離開。㈡於113年5月15日15時22分,在址設高雄市○○區○○路000號之愛國超市內,趁該店店員忙碌疏於注意之際,動手竊取店內貨架上之成翊小羊羹26個、廣如蘋果羊羹2個(價值新台幣450元)得手後,隨即騎乘機車離開。嗣因店長徐于傑發現,並報警調閱監視器循線查獲,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徐于傑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名稱暨待證事實: 編號 證 據 清 單    待 證 事 實      1  被告於警詢時之供述        坦承有拿犯罪事實內㈠㈡所載之物品,並坦承竊盜之犯行  2  證人徐于傑於警詢中之證述、失竊清單、委託書 敘述被告行竊被發現之經過 3 監視器翻拍照片8張、現場照片3張 被告行竊之經過及貨架上失竊物品後,貨架上空置之照片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被告上開2次竊盜行為,犯意個別,行為互殊,請予以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檢 察 官 鄭益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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