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蹤騷擾防制法

日期

2024-12-20

案號

KSDM-113-簡-3163-20241220-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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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316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郁婷 選任辯護人 林石猛律師 梁郁茌律師 上列被告因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12年度偵字第242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十八條第一項之跟蹤騷擾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補充不採被告乙○○辯解之理由外, 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不採被告辯解之理由:  ㈠按所謂跟蹤騷擾行為,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 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下列行為,使告訴人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包含: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該條第4款所稱干擾,包含撥打無聲電話或發送內容空白之傳真或電子訊息,或經拒絕後仍繼續撥打電話、傳真或傳送電子訊息等;第5款所稱其他追求行為,則係對於特定人展現其基於戀愛、憧憬、好感或對其有性相關意圖等感情所為之表達行為(該法第3條立法說明參照)。  ㈡又參以被告於附件附表所示時間,多係其單方面頻繁傳送訊 息,而未獲告訴人丙 (真實年籍姓名詳卷,下稱告訴人)回應(見偵卷第147頁以下),衡情已可知悉告訴人無置理之意願,況參諸被告曾陸續傳送「封鎖我很有鬼;被封鎖了;不管怎麼說,你就是完全不回應」等內容之訊息予告訴人,更足見其當已明確知悉告訴人無進一步回應之意願。從而,被告漠視告訴人之意願,陸續傳送附件附表所示要求見面、涉及感情與追求訊息之訊息予告訴人,依前說明,核屬反覆、持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告訴人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騷擾,且該等騷擾行為客觀上足使他人因不堪其擾而產生精神壓力,自足以影響告訴人之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而屬跟蹤騷擾行為無訛。是被告辯稱其傳送訊息內容與性(SEX)、性別暴力無關,僅係對於雙方感情問題之言論,所為未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云云,核屬避重就輕之詞,要難憑採。至於被告另辯稱告訴人為何不採取最簡單之封鎖寄件者方式,積極以自己之力去阻斷被告之聯繫,而係消極不作為的放任被告傳送訊息,再將此等訊息截圖作為證據指控被告騷擾,顯然別有用心云云,顯然忽視告訴人於權利遭受侵害時,檢具相關事證依法提起告訴,乃法律所保障正當權利行使之範疇,是被告此部分所辯,無非臨訟卸責之詞,自無從資為被告有利之認定。  ㈢被告另辯稱因其罹有憂鬱症、亞斯伯格症,而為本案犯行云 云。然被告罹有前開疾患,固有其身心障礙證明、相關診斷證明書在卷為憑。惟參諸被告於本案偵查期間,就提問者之疑問,均能具體回答並應答切題,並能庭呈診斷證明書、聲請傳喚證人,為自己利益進行主張,可知其尚能知悉所為之行為為何;況觀諸被告所傳送訊息內容,其中更有提及「我要去驗傷改口供、改完口供一切等法院見…因為我證據充足」等語,更足見其仍然知悉如何行使自己相關法律上權利,對於事理之認知能力及自由決定意思之能力並未較普通人之平均程度顯然減退。是以,被告雖罹有憂鬱症、亞斯伯格症,惟究非認知、辨識能力之障礙,綜合上開各情,難認其有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之情形,亦無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尚無刑法第19條減輕或免除責任能力規定適用之餘地,附此敘明。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跟蹤騷擾罪 。又所謂跟蹤騷擾,參酌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第1項規定,係以行為人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實行跟蹤騷擾行為為前提,除以時間之近接性為必要外,並應就其行為樣態、緣由、經過、時間等要素,是否持續反覆為斷,顯然立法者已預定跟蹤騷擾行為具有反覆實行之特性,而具有集合犯之性質。準此,被告本案自112年5月起至112年9月間之附表所示時間,以前開方式跟蹤騷擾告訴人之舉止,於刑法評價上,應論以集合犯之一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能尊重告訴人之意願 ,率以前開方式對告訴人持續騷擾,使告訴人處於不安環境中,影響其日常生活,所為實屬不該;並考量被告犯後飾詞否認犯行,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手段、從無前科之素行(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其教育程度、罹有憂鬱症、亞斯伯格症之體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億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欣妍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 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 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24217號   被   告 乙○○ 女 49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巷00弄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與丙 (真實年籍姓名詳卷)前為情侶關係,渠等間具 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條之1第1項所定之親密伴侶關係。雙方分手後,乙○○基於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之犯意,於民國112年5月起至112年9月間之附表所示時間,反覆以通訊軟體MESSENGER、LINE及以GMAIL電子郵件傳送如附表一至三所示與性及性別相關之內容,以此方式反覆、持續實行違反丙 意願之跟蹤騷擾行為,足以影響丙 之日常生活及社會活動。嗣經丙 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丙 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乙○○之供述。 (二)證人即告訴人丙 之證述。 (三)通訊軟體MESSENGER、LINE及GMAIL訊息紀錄截圖。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跟蹤騷擾 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檢 察 官 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葉郁珊 附表一(MESSENGER訊息) 編號 時間 訊息內容 1 112年5月28日 「封鎖我很有鬼」 「我會直接傳在所有雄女會群組」 「翻拍傳開」 「然後我會直接找你公婆跟○○○(丙 之先生,真實姓名詳卷) 「看你護林芸安怎麼護」 「要護自己婚姻還是林芸安」 「我說到做到」 「惹毛我,我立刻行動」 「我再說一次,不接我就公開貼文了」 「我每一個朋友都傳」 2 112年5月30日 「不然我直接email給校長就好了,這樣更直接~上謀體新聞公開,林芸安一定很開心,妳給她這麼大安全感跟保障」 「你看LINE吧,如果你不回應,不想清楚,我會把那天口供改真的,因為我得救回你」 「只有上警局才能把你救回來,即使我們無法當朋友也關係,至少你不會再受林芸安的當,這是我能幫你的最後一件事了」 3 112年6月2日 「我真的很想很想很想再見你一面,我知道我沒機會,我真的很難過…」 「如果有那麼一天,我消失了,你會想起我嗎?真希望你告訴我,會,原來渴望一份愛這麼難這麼難~」 「您就不能找個水準高,有愛心、有能力、有包容力,有知識水準,有道德良知的人嗎?您就不能找個可靠有安全感的人嗎?您就不能找個真心對待您的人嗎?」 「不要有一天我看到你在廟會台上伴舞~那好瞎」 「我是真的很生氣~我氣自己為什麼這麼忙,沒拉著你,讓你跟這種亂七八糟的人搞再一起了」 「總之~你想怎麼做,我真的不知道了,您不回應我,我真的也壓力破錶了,或許吧~今年的某一天~就無常出現了~那就一切結束~我就解脫了」 4 112年6月5日 「我愛的多卑微,但我這麼卑微是因為我真的太愛了,所以我寧願希望1%」 「十年~十年~十年~」 「十年歷經多少事,我從來沒有放棄過」 「您看不出來我多愛多愛多愛嗎?」 「如果有人比起我更疼愛您,更包容您,更愛護您,願意任勞任怨為您分擔解憂,我真心祝福」 「我決定裡開了,愛的卑微,這樣的愛不會長久,也不會被珍惜,一直以來我就是太卑微的愛著」 「祈求來的,不是屬於我的,連愛還要拜託施捨,那已經不是愛了」 「我想通了,不屬於我的,我就不應該擁有」 「我好難接受您會喜歡這種女生,我好崩潰」 「您到底怎麼受騙的?幾句關愛?幾個甜點禮物?胸部靠近?出遊被上?到底?」 「○○○(丙 姓名,詳卷)~您給我回來」 「您給我回來,回來,回來,回來,回來,我不准」 5 112年6月7日 「給我一次見面機會就好,我再也不煩您~可以嗎?只要一次~跪求~我可以去玉皇宮跪一天求見一次~」 「我相信有一天您會後悔,失去我是您人生最大的錯誤抉擇」 「您如果願意回頭珍惜我,您這一輩子會有一個最有責任感的守護天使,我保證」 「我能給的真愛,沒有人做的到,我相信,我有自信」 「失去您,我會抱憾終生入棺」 「失去我~您亦會遺憾」 「您把我殺了好嗎,拜託,我真的好痛苦,求求您讓我解脫」 「我走不出來,我真的走不出來,我求求您,不要我就殺了我」 「不要再折磨我」 「這些年我夠辛苦了」 「我忍讓著」 「看在我這麼愛您的份上,殺了我,讓我不要再受苦了好嗎?」 6 112年6月10日 「請您給我一個答案,算是您放過我,別再一直折磨我了~我跪您家門口三天三夜都可以~」 「好~我下週去跪一週也沒問題,去跪一個月也沒問題」 「10年,我為了您,留了無數次的眼淚,只因為愛」 「如果不是真愛,早就離開了」 「後來的這幾年,您對我的態度越來越差……但我沒有因此離開」 「我常問自己,為什麼明知道○○(丙 名字,詳卷)不是真的愛我,我卻還要苦苦的守護著她」 附表二(LINE訊息) 編號 時間 訊息內容 1 112年5月25日 「如果不是我太愛你」 「我會一直包容你嗎?」 「我很火」 「你現在馬上出來」 「你最好好好跟我講」 「不然就是公開」 2 112年5月26日 「不然我會去調閱監視器看你是不是坐計程車,還是爬下來的」 「我不要聽你鬼扯一堆,我只要知道事情真相」 「即使你惱羞成怒,我都一樣要知道真相,我要知道事實」 「我會全心全意處理這件事」 「付出我全部心力」 「即使用盡我的生命我都在所不惜」 「該說的我都說了」 「召開記者會也是好方法」 「到時候不是我沒有給你機會」 3 112年5月28日 你說我給你多少時間,你把林芸安斷了,如果沒有,那就非常抱歉 4 112年5月30日 「我再也保護不了你了」 「好好自己看著辦」 「自己做的事,後果自己負責,不要說我沒提醒您」 「那筆錄是假的」 「我要改成真的」 「我要去驗傷改口供」 「我今天就會去改口供」 「改完口供一切等法院見~不談事你的決定,後果你自已承擔一切,這次找誰擋?都說服不了,因為我證據充足」 5 112年6月4日 「5/22週一,5/23週二在陪林芸安,時間點我在警察局都看到了~您穿什麼衣服幾點到都有~車停地下室~這些影像讓我真的好受傷,裡面是林芸安,我也非常確定~真的很難過~」 「不是威脅您」 「是我在求生」 「但您通常拒絕我」 「但拒絕久了,有一天您會發現您錯了」 「就幫我結束吧!讓您找人殺了,我也甘願,是我自己選擇的,我自己承擔,以前您不曾這樣對我,這次狠了心,…,只因為我是真的很愛您,…,不要我就殺了我,別再折磨我」 「我就是愛您愛的這麼堅定,您絕對無法理解我愛您多深,遠比您說的愛我的一分超過一萬倍,我能為您做的」 6 112年6月9日 「您好殘忍」 「您殺了我吧」 「您這是在折磨我,我哪裡對不起您,您要用這種方式不斷地折磨我」 7 112年6月10日 「被封鎖了,我不要再難過了…我得告訴自己,○○(丙 名字,詳卷)不是我失去的」 「在您眼中我好像是十大槍擊要犯,您要置我於死,而且要寧虐致死」 「我的人生失去您,再也沒有未來」 「我發誓我再也不會有第二個您」 「真愛一個藏心裡也好」 「我的心全掏心掏肺給您了,只剩下軀殼」 「您在嘲笑我吧?」 「沒關係的」 8 112年6月13日 「因為您再也不知道接下來,我會做什麼~」 附表三(GMAIL訊息) 編號 時間 訊息內容 1 112.09.03 「未來~餘生的路,我就不陪你了,不是我放棄我永久不變的堅持,而是你根本就不需我進入你的世界裡,於是我明白了,你的世界已經有其他人了,那我就不硬闖,默默地退出離開,是我唯一能做的事。」 2 112.09.04 「不管怎麼說,你就是完全不回應,其實會讓我產生矛盾想法,我其實很想知道,你對於你提告的事,現在到底該如何收尾?」 3 112.09.07 「真的很煩,您確定不願意回應,那我真的無能為力了…」 4 112.09.13 「隨便你了~愛的無怨無悔就好我沒提告你,是你提告我,我得老實回答警察跟檢察官,我從頭到尾沒提告,那個蓋上去的是檢查官自己蓋的,我根本沒那麼閒去告,現在是無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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