誹謗等
日期
2025-01-20
案號
KSDM-113-簡-3184-20250120-2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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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簡字第318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冰 選任辯護人 侯昱安律師(法扶) 上列被告因誹謗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76 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一年內, 履行附件二所示和解內容」之記載,應更正為「應於本判決確定 之日起一年內,參加法治教育一場次,並履行附件二所示和解內 容」;事實及理由欄四、㈡關於「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 參加法治教育1場次」之記載,應更正為「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 起1年內,參加法治教育1場次,並履行附件二所示和解內容」。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判決已載明履行和解內容及參加法治教育之緩刑條 件,惟於主文所示部分有所誤載,應屬明顯誤寫,且更正此部分應與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當由本院依職權更正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何一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沈佳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