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4-11-14

案號

KSDM-113-簡-3194-20241114-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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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319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宜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216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宜憲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除補充不採被告李宜憲辯解之理由如 下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補充理由:   被告雖具狀辯稱其係因罹患雙極症影響情緒及判斷,始為本 案被訴犯行,主觀上並無不法所有意圖,應不構成竊盜罪云云。惟被告罹有雙極症,固有馬偕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在卷為憑,然審諸被告於警詢中已經自承是因為騎車需要戴安全帽,為了自身人身安全,故看到安全帽放在機車上,就徒手竊取之情節明確(見警卷第7頁),可見其案發當時意識清楚,知道前開安全帽是他人所有,仍居於所有人地位加以使用無訛,尚難認為其主觀上並無不法所有意圖,亦難認其有何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的能力者或致上開能力顯著減低情形。是被告前開所辯,尚無從為其有利之認定,仍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非無謀生能力,竟不思 以正當方法獲取財物,率爾竊取他人財物,侵害他人財產法益,所為實值非難;然考量被告犯後一度於警詢坦承犯行,然嗣後具狀否認犯行,惟其所竊得財物,業經合法發還被害人梁玉才,並與被害人以新臺幣(下同)2,000元達成和解並予以賠償,有和解書及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足憑(見偵卷第29、37頁),足見被告尚能積極彌補犯罪所生損害;兼衡被告之前科素行(詳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犯罪動機、手段、所竊財物價值,及其於警詢時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罹有雙極疾患等體況(見偵卷第39頁)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被告所竊之安全帽1頂,核屬其犯罪所得,惟既已發還被害 人領回,業如前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吳政洋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億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欣妍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21614號   被   告 李宜憲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 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宜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3年1月10日23時22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前,徒手竊取梁玉才所有、放在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坐墊上之安全帽1頂(價值約新臺幣2000元),得手後旋配戴該安全帽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離去,復將該安全帽棄置在高雄市○○區○○○路000號「萬興宮」內。嗣梁玉才發覺遭竊後報警處理,經警循線通知李宜憲到案說明,復於113年1月11日1時50分許,在前址萬興宮內扣得上開安全帽(已發還梁玉才),始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宜憲於警詢中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即被害人梁玉才於警詢中之證述情節相符,復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贓物認領保管單、和解書各1份、監視器影像截圖6張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竊得 之財物,已實際發還予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稽,爰不依法聲請沒收,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檢 察 官 吳政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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