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4-11-07

案號

KSDM-113-簡-3248-20241107-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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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324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樂程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173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簡樂程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現金新臺幣壹萬肆仟伍佰元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簡樂程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又被 告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一行為竊取吳旭倫、林君翰所有如附件所示之公仔得手,同時侵害吳旭倫、林君翰之財產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竊盜罪處斷。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非無謀生能力,且為智 識成熟之成年人,理應知悉並理解任意攫取他人財物為法所不許,卻仍為貪圖不法利益,恣意徒手竊取附件所示之財物,造成他人財產法益之侵害,且破壞社會治安,所為實非可取;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所竊財物之價值與種類,暨其於警詢時所自陳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因涉及被告個人隱私,不予揭露,詳參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及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有多次竊盜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未扣案之野獸國公仔共3盒及小小兵公仔、紫色史迪奇公仔 各1盒,均為被告犯本案之犯罪所得,經被告以新臺幣(下同)1萬4,500元之價額變賣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時自承在卷(見偵卷第3頁),核與證人黃裕祥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相符(見偵卷第14頁),則就被告前開變賣之犯罪所得1萬4,500元,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後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鄭舒倪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建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7391號   被   告 簡樂程 (年籍資料詳卷) 上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簡樂程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3年3月12日11時3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號之選物販賣機店內,徒手竊取吳旭倫所有放置在店內機台上方之野獸國公仔共3盒【價值合計新臺幣(下同)1萬500元】及林君翰所有放置在店內機台上方之小小兵公仔、紫色史迪奇公仔各1盒(價值共7,000元)得手,隨即搭乘不知情之蔡曜宇所駕駛之計程車逃離現場,並將竊得之上開物品以1萬4,500元之價格變賣予不知情之黃裕祥。嗣吳旭倫、林君翰發覺遭竊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錄影畫面,循線追查,始知上情。 二、案經吳旭倫、林君翰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報告偵 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簡樂程於警詢中坦承不諱,核與告 訴人吳旭倫、林君翰於警詢中指訴、證人蔡曜宇、黃裕祥於警詢中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監視錄影翻拍照片10張、現場照片2張、通訊軟體對話紀錄1份、錄影光碟1片等附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以一 行為侵害告訴人吳旭倫、林君翰2人之財產法益,為同種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竊盜罪處斷。未扣案之被告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檢 察 官 鄭舒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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