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日期

2024-11-15

案號

KSDM-113-簡-3258-20241115-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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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325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藍桂枝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193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藍桂枝犯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藍桂枝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 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經告訴人石盈嫻同意 即侵入告訴人之住宅,侵害他人居住安寧、隱私權,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然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予以賠償;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手段、侵害之程度,暨被告於警詢自述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從無前科之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林恒翠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億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欣妍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9346號   被   告 藍桂枝 (年籍資料詳卷)             上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藍桂枝係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住戶,為石盈嫻之樓上 鄰居。詎其因發現石盈嫻住處之鑰匙平時藏放在公寓2樓樓梯間之油漆桶內,竟基於侵入住宅之犯意,未經石盈嫻之同意,於民國113年4月17日9時35分許,帶同不知情之水電工人,無故侵入石盈嫻所有、位於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住宅內,並在後陽台處修繕其住家之排水管。嗣因石盈嫻返家後發現藍桂枝及工人在其住處之後陽台,立即報警處理,進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石盈嫻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 訴人石盈嫻之指訴相符,並有現場照片2張在卷可佐,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住宅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檢 察 官 林恒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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