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保護令罪

日期

2024-11-13

案號

KSDM-113-簡-3401-20241113-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340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 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13年度偵字第111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7行「廖○○」更正 為「甲○○」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之「加害人處遇計畫」,係指對於加 害人實施之認知教育輔導、親職教育輔導、心理輔導、精神治療、戒癮治療或其他輔導、治療,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6款定有明文。是核被告甲○○(下稱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又被告行為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於民國112年12月6日公布修正施行,然係增列第6至8款與被害人之性影像散布、重製、交付、刪除等行為相關之違反保護令態樣,與被告本件犯行無涉,無新舊法比較問題,應逕行適用修正後之規定,附此敘明。 三、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法院核發保護令之內 容而有完成處遇計畫之義務,竟仍未遵期在保護令所定期限內完成,藐視保護令所表彰之國家公權力,所為實不足取;復考量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並已完成保護令所定之戒癮治療(見偵卷第49頁),且其本案所為未對他人造成直接不法之侵害,兼衡被告未能接受處遇計畫之犯罪動機、如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所示之智識程度暨家庭狀況(因涉及個人隱私,故不予揭露),及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乙○○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建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或依第六十三條之 一第一項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十款 、第十三款至第十五款及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 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 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 ,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七、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八、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 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1156號   被   告 甲○○ (年籍資料詳卷) 上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 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家庭暴力行為,經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於民國 111年8月15日核發111年度家護字第000號民事通常保護令,諭令甲○○應於113年2月29日前完成下列處遇計畫:(一)認知教育輔導12週,每週至少2小時,(二)戒癮治療12個月,每月至少一次,並應於111年8月26日前,向高雄市政府衛生局(下稱高雄衛生局)電話報到,接受處遇計畫之安排。詎廖強偉明知應依上開保護令裁定內容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竟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僅完成戒癮治療,而認知教育輔導則持續未出席,致未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因而違反本案保護令之裁定。 二、案經高雄衛生局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偵訊時坦承不諱,復有上開 民事通常保護令、高雄衛生局函文、送達證書、家庭暴力加害人到達/未到達執行機構通知書、家庭暴力加害人特殊狀況通報書、簽收單、聯繫紀錄、家庭暴力加害人完成處遇計畫報告書在卷可證,足認被告主觀上應知悉要完成處遇計畫之義務,然卻持續未出席認知教育輔導課程,顯有違反保護令之犯意及犯行甚明。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之違反保護 令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檢 察 官 乙○○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