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

日期

2024-12-05

案號

KSDM-113-簡-3466-20241205-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346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尚綸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242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尚綸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 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劉尚綸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理性、合法途徑 解決糾紛,竟以腳踹壞告訴人林榮宗家中房間之門鎖及門板,顯見其法紀觀念淡薄,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且影響社會安全秩序,其行為實有可議之處。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又因告訴人無意與被告調解,致迄今仍未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復衡酌本件犯罪動機、手段及造成告訴人財產上損害之程度、及被告於警詢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後段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廖偉程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承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 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24237號   被   告 劉尚綸 (年籍資料詳卷) 上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尚綸前與林榮宗之子林尚平發生嫌隙,劉尚綸遂於民國11 3年3月29日9時許,前往林榮宗位於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住處,並逕自走至2樓之房間前,欲與林尚平爭論。嗣劉尚綸見無人應門,竟基於毀棄損壞之犯意,以腳踹開門鎖,致門鎖及門板損壞,足生損害於林榮宗。嗣林榮宗返回住處,始悉上情。 二、案經林榮宗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劉尚綸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告訴人林榮宗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三)現場照片5張。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棄損壞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檢 察 官 廖偉程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