誣告
日期
2024-12-12
案號
KSDM-113-簡-3470-20241212-1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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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347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闕文智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258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闕文智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闕文智所為,係犯刑法第169條第1項之誣告罪。另按 犯刑法第168條至第171條之罪,於所誣告之案件裁判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刑法第172條定有明文。查被告於偵查中自白誣告犯行,而其所誣告之案件則尚未進行裁判程序,自屬在其所誣告之案件裁判確定前自白,爰依刑法第172條之規定減輕其刑。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虛捏如附件所載之情節 ,向檢察官誣指告訴人陳進己涉有誣告罪嫌,非但浪費國家司法資源,更使告訴人無端身陷司法調查,所為實屬不該;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然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獲取諒解;兼衡被告之前科素行(詳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其智識程度(見被告個人戶籍資料)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張志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億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欣妍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69條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 7 年以 下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 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25846號 被 告 闕文智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闕文智與陳進己均為法務部○○○○○○○之受刑人。詎闕文智明 知在周昭宏○○○○○○○受刑人)對闕文智所提出之傷害案件(本署113年度偵字第860號)中,陳進己僅係因在場見聞,而經本署檢察官提訊到庭具結作證,陳進己並未於該案對闕文智提出傷害告訴,闕文智竟意圖使陳進己受刑事處分,基於誣告之犯意,在其另案對周昭宏提告誣告之案件(本署113年度他字第1378號,尚在偵查中)中,於民國113年3月18日書寫狀紙,並在本署檢察官偵訊時,當庭對陳進己提出誣告告訴,誣指陳進己係前案周昭宏對闕文智提告傷害案件所涉嫌誣告之共同正犯。 二、案經陳進己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闕文智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 訴人陳進己於偵查中指訴情節大致相符,並有本署113年度他字第1378號卷宗影本、113年度偵字第860號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附卷可佐,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69條第1項之誣告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檢 察 官 張志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