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2-16

案號

KSDM-113-簡-3530-20241216-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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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353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TRAN HUY DANG(中文名:陳輝燈,越南籍)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12年度偵字第325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TRAN HUY DANG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件附 表一編號1、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第三級毒品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搜索票」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TRAN HUY DANG(中文名:陳輝燈)所為,係犯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持有如附件附表一、二 所示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第三級毒品,助長毒品氾濫之風,對社會治安及秩序潛藏相當程度之危害,所為應值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坦認犯行,已有悔悟之意,兼衡其於我國從無前科之素行(詳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持有毒品之數量、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其於警詢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㈠扣案如附件附表一編號1、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物,經送驗 結果,確分別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等成分,且純質淨重達合計5公克以上等節,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10月25日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4月19日鑑定書在卷可憑(見偵卷第123、109頁),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又上開毒品之包裝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不另宣告沒收。  ㈡另其餘扣案物,經核與被告本案持有第三級毒品之犯行無關 ,爰不予宣告沒收。 五、此外,被告已於112年11月10日遭強制遣返出境,有入出境 資訊連結作業查詢資料在卷可查,即無再諭知驅逐出境之必要,附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鄭玉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億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欣妍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款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32545號   被   告 TRAN HUY DANG(年籍資料詳卷) 上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TRAN HUY DANG(中文名:陳輝燈)明知愷他命、4-甲基甲 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定之第三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擅自持有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2年9月16日21時30分為警查獲前某時,向不詳男子購得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及如附表二編號1、2含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之毒品咖啡包而持有之,並將之置放於同案被告杜雪(另為不起訴處分)所經營之址設高雄市○○區○○路○段0000號「阿雪小吃部」。嗣經警於112年9月16日21時30分許持搜索票至上址搜索而扣得如附表一、二所示第三級毒品、新臺幣現金39100元、小吃店估價單4張、帳冊3本,始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 據 名 稱 待 證 事 實 1 被告TRAN HUY DANG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坦承於上開時、地持有附表一編號1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及附表二編號1、2所示毒品咖啡包之事實。 2 ⑴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10月25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0805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 ⑵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10月25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0806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 ⑶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4月19日刑理字第1136045809號鑑定書1份 ⑷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及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毒品 證明被告於上開時、地查扣如附表一編號1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及附表二編號1、2所示毒品咖啡包(合計純質淨重約7.98公克)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 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嫌。扣案之如附表一、二所示毒品,為違禁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至報告意旨認被告上開犯行另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 第3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罪嫌部分,經查。而本案警方除查得上開扣案物品外,並未查獲被告刊登或販賣毒品之資訊,或有其他購毒者指證欲向或曾向被告購買毒品咖啡包之具體事證,復無監聽譯文、相關帳冊、手機數位採證等相關證物足佐被告有何意圖販賣毒品而持有上開毒品,無法僅因被告為警查獲所持有之毒品數量較多,逕行認定被告涉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3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之罪嫌。惟此部分若成立犯罪,核與上開起訴部分,屬社會事實同一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應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檢 察 官 鄭玉屏 附表一: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鑑定書 檢驗項目 結果判定 外觀及送驗說明 毒品與管制藥品分級 1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4包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10月25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0805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 愷他命 Ketamine 檢出 結晶 白色 (4包抽1) 檢驗前毛重0.766公 克、檢驗前淨重 0.526公克、檢驗後 淨重0.510公克 3 2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3包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10月25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0806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 愷他命 Ketamine 檢出 結晶 白色 (3包抽1) 檢驗前毛重1.538公 克、檢驗前淨重 1.260公克、檢驗後 淨重1.250公克 3 附表二: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鑑定書 外觀及送驗說明 1 第三級毒品咖啡包 21包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4月19日刑理字第1136045809號鑑定書 (1)編號A1-A21,經檢視均為藍色包裝,驗前總毛重68.97公克(包裝總重約33.81公克),驗前總淨重約35.16公克。 (2)隨機抽取編號A11鑑定,經檢視內含白粉末。淨重1.80公克,取0.70公克鑑定用罄,餘1.10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12%。 (3)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編號A1至A12均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4.21公克。 2 17包 (1)編號A22-A38,經檢視均為褐色包裝,驗前總毛重44.80公克(包裝總重約15.81公克),驗前總淨重約29.11公克。 (2)隨機抽取編號A29鑑定,經檢視內含褐色粉末。淨重1.67公克,取0.58公克鑑定用罄,餘1.09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13%。 (3)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編號A22至A38均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3.77公克。 3 7包 (1)編號1-7,經檢視均為紅色包裝,驗前總毛重18.56公克(包裝總重約7.77公克),驗前總淨重約10.79公克。 (2)隨機抽取編號3鑑定,經檢視內含綠褐色粉末及褐色黏稠物質。淨重1.27公克,取0.41公克鑑定用罄,餘0.86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11%。 (3)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編號1至7均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18公克。 4 1包 (1)編號8,經檢視均為淡綠色包裝,驗前總毛重3.64公克(包裝總重約1.64公克),驗前總淨重約2.00公克。 (2)經檢視內含黃綠粉末塊狀物。取0.49公克鑑定用罄,餘1.51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4%。 (3)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編號8均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08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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