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4-11-28

案號

KSDM-113-簡-3551-20241128-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355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育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243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蘇育德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各處該編號主文欄所載之刑 。應執行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蘇育德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共 3罪)。被告所犯上開3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已有竊盜前科紀錄, 不思悔悟改正,且為智識成熟之成年人,非無謀生能力,竟不思以正當方法獲取所需,僅為貪圖不法利益,即恣意竊取他人財物而再犯本案,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法治觀念,復破壞法律秩序,所為實不足取,自應非難;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與告訴人以賠償新台幣(下同)3,000元達成和解,有損害賠償和解同意書1份在卷可憑(見警卷第19頁),堪認本案所生之危害已獲彌補;兼衡被告之犯案動機、情節、所竊財物之價值與數量,暨其於警詢中所述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因涉及個人隱私,不予揭露,詳如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編號1至3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如附表編號1至3主文欄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及同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未扣案之男士抗菌圓領上衣3件,雖為被告犯本案之犯罪所 得,惟被告與告訴人已以賠償3,000元之條件成立和解,應認已足以剝奪被告之犯罪所得,是如再宣告沒收或追徵,恐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吳政洋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 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對應之犯罪事實 主文欄 1 附件附表編號1 蘇育德犯竊盜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附件附表編號2 蘇育德犯竊盜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附件附表編號3 蘇育德犯竊盜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24333號   被   告 蘇育德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 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蘇育德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於民 國113年間之附表所示時間,在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所經營之大潤發量販店鳳山賣場(址設高雄市○○區○○路00號)內,徒手竊取賣場陳列如附表所示之衣服,得手後將該衣服攜至試衣間,撕毀標籤條碼並換穿該衣服後,將原所著衣服棄置在試衣間內,未經結帳即離開賣場。嗣因賣場店員在試衣間內發現蘇育德棄置之舊衣服,調閱店內監視影像並報警後,始循線查獲,惟未扣得附表所示之遭竊衣服。 二、案經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委由楊文菁訴由高雄市政 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蘇育德於警詢中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即告訴代理人楊文菁於警詢中證述之情節相符,復有損害賠償和解同意書1份、監視器影像截圖7張、現場照片1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被告所犯 附表所示3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至被告竊得之財物固屬犯罪所得且均未扣案,亦未發還告訴人,然被告業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賠償新臺幣(下同)3000元完畢,已超過其犯罪所得價值,有損害賠償和解同意書附卷足憑,參酌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爰不聲請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檢 察 官 吳政洋    附表: 編號 時間 遭竊衣服 數量 售價 1 113年4月18日11時17分許 男士抗菌圓領上衣 1件 109元 2 113年5月2日9時30分許 男士抗菌圓領上衣 1件 109元 3 113年5月13日9時26分許 男士抗菌圓領上衣 1件 109元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