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0-23
案號
KSDM-113-簡-3590-20241023-1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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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359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陞賢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12年度毒偵字第29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顏陞賢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16 所示之物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與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9至13行「因另案 為警緝獲…始悉上情。」補充更正為「為警發現其另涉詐欺案件並經通緝,遂依法將其逮捕並執行附帶搜索,顏陞賢則於偵查犯罪之機關尚未發覺其犯上述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前,即主動向員警坦承上述犯行,自首並接受裁判,員警並在其隨身手提袋內扣得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驗前純質淨重約2.788公克)、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毒品咖啡包14包(合計驗前純質淨重約3.754公克)、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殘渣之菸盒1個(含刮片1張)、電子磅秤1台及夾鏈袋1批等物,始悉上情。」;證據部分補充「查捕逃犯作業查詢表」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顏陞賢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又被告係經員警查詢車牌後為員警發現其另涉「詐欺」案件並經通緝,遂依法將其逮捕並執行附帶搜索,被告復於員警詢問時主動表示自己持有毒品,員警亦當場扣得如附表編號1至16所示第三級毒品及含有第三級毒品殘渣之菸盒(含刮片1張)等情,業據被告供述在卷,並有查捕逃犯作業查詢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及現場照片可稽。足見被告係於偵查犯罪之機關尚未發覺其犯上述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前,即主動向員警坦承上述犯行,核與自首要件相符,亦足認其未存有僥倖之心,考量其此舉減少司法資源之耗費,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毒品對於人體有相 當之危害,並間接影響社會治安,仍為供己施用,而非法持有如附表編號1至16所示第三級毒品及含有第三級毒品殘渣之菸盒(含刮片1張),合計驗前純質淨重約6.542公克以上,所為實有不該;兼衡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其犯罪動機、持有時間、持有數量,及其自述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涉及隱私部分,不予揭露,詳如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記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前科之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沒收: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16所示之物(編號16部分僅指殘渣), 經送驗結果,確分別檢出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各該毒品之驗前淨重、驗餘淨重、純度、純質淨重均詳如附表編號1至16所示),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民國112年11月29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1380號、113年5月1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462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存卷可查(見毒偵卷第57、71至79頁),且合計驗前純質淨重已逾5公克,係屬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又包裝上開第三級毒品之各該包裝袋15包及扣案如附表編號16所示菸盒1個(含刮片1張),因各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不另宣告沒收。另扣案如附表編號17、18所示電子磅秤1台、夾鏈袋1批雖係被告所有,然尚無證據證明與被告本件犯行相關,且非屬違禁物,爰不予宣告沒收。至被告盛裝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18所示之物之隨身手提袋,並未扣案,復無證據證明為被告所有,自無庸諭知沒收,併予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書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鄭博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英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玉珊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及數量 鑑定結果及說明 備註 1 咖啡1包(小小兵圖案包裝) 檢驗前毛重4.138公克,驗前淨重2.799公克,驗餘淨重2.571克,純度約13.55%,測得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之驗前純質淨重約0.379公克。 編號1至14合計驗前純質淨重約3.754公克。 2 咖啡1包(小小兵圖案包裝) 檢驗前毛重4.374公克,驗前淨重3.210公克,驗餘淨重2.929克,純度約8.24%,測得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之驗前純質淨重約0.265公克。 3 咖啡1包(小小兵圖案包裝) 檢驗前毛重4.079公克,驗前淨重2.870公克,驗餘淨重2.290克,純度約14.19%,測得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之驗前純質淨重約0.407公克。 4 咖啡1包(小小兵圖案包裝) 檢驗前毛重3.470公克,驗前淨重2.219公克,驗餘淨重2.069克,純度約9.96%,測得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之驗前純質淨重約0.221公克。 5 咖啡1包(小小兵圖案包裝) 檢驗前毛重4.170公克,驗前淨重2.949公克,驗餘淨重2.672克,純度約13.03%,測得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之驗前純質淨重約0.384公克。 6 咖啡1包(小小兵圖案包裝) 檢驗前毛重3.909公克,驗前淨重2.699公克,驗餘淨重2.448克,純度約8.98%,測得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之驗前純質淨重約0.242公克。 7 咖啡1包(小小兵圖案包裝) 檢驗前毛重3.444公克,驗前淨重2.207公克,驗餘淨重2.039克,純度約10.18%,測得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之驗前純質淨重約0.225公克。 8 咖啡1包(小小兵圖案包裝) 檢驗前毛重4.281公克,驗前淨重3.118公克,驗餘淨重2.833克,純度約8.51%,測得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之驗前純質淨重約0.265公克。 9 咖啡1包(小小兵圖案包裝) 檢驗前毛重3.854公克,驗前淨重2.669公克,驗餘淨重2.487克,純度約7.43%,測得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之驗前純質淨重約0.198公克。 10 咖啡1包(小小兵圖案包裝) 檢驗前毛重3.752公克,驗前淨重2.540公克,驗餘淨重2.263克,純度約8.23%,測得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之驗前純質淨重約0.209公克。 11 咖啡包(印有YONI PEARL字樣包裝) 檢驗前毛重3.390公克,驗前淨重2.082公克,驗餘淨重1.874克,純度約17.82%,測得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之驗前純質淨重約0.371公克。 12 咖啡包(印有YONI PEARL字樣包裝) 檢驗前毛重3.520公克,驗前淨重2.340公克,驗餘淨重1.949克,純度約8.31%,測得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之驗前純質淨重約0.194公克。 13 咖啡包(印有YONI PEARL字樣包裝) 檢驗前毛重3.470公克,驗前淨重2.333公克,驗餘淨重2.030克,純度約10.37%,測得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之驗前純質淨重約0.242公克。 14 咖啡包(印有YONI PEARL字樣包裝) 檢驗前毛重3.132公克,驗前淨重1.820公克,驗餘淨重1.674克,純度約8.37%,測得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之驗前純質淨重約0.152公克。 15 愷他命 檢驗前毛重3.789公克,驗前淨重3.556公克,驗餘淨重3.515公克,純度約78.41%,驗前純質淨重約2.788公克。 16 含有愷他命殘渣之菸盒1個(含刮片1張) 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17 電子磅秤1台 18 夾鏈袋1批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毒偵字第2935號 被 告 顏陞賢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顏陞賢明知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列管之第三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持有,竟仍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2年9月15日14時3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號麥當勞高雄左營店,以新臺幣4萬元之價格,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閎」之人,購入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0公克、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毒品咖啡包20包而持有之。嗣其於112年11月12日15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高雄市○○區○○○巷00號時,因另案為警緝獲,經警附帶搜索,在其隨身手提袋內扣得愷他命1包(毛重3.74公克)、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毒品咖啡包14包(總毛重51.58公克)、含有愷他命殘渣菸盒1個、電子磅秤1台及夾鏈袋1批等物,始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顏陞賢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及現場照片各1份附卷可稽。且被告為警查獲時所扣得毒品,經送驗結果,愷他命1包及菸盒1個均確實檢出愷他命成分,純質淨重共計約2.788公克;毒品咖啡包14包,檢出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純質淨重共計約3.754公克,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11月29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1380號、113年5月1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462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是被告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等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 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嫌。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含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毒品咖啡包14包及含有愷他命殘渣菸盒1個均屬違禁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沒收之。其餘扣案物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不聲請宣告沒收,併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檢 察 官 鄭 博 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