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0-24

案號

KSDM-113-簡-3603-20241024-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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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360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辛龍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13年度毒偵字第23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辛龍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3至4行「112年度 毒偵緝字第662號、第66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補充為「112年度毒偵緝字第662號、第663號、第66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證據部分補充「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鑑定許可書」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陳辛龍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 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3年1月26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662號、第663號、第66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被告於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3年內再犯本件犯行,聲請人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予以追訴,自屬合法。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後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至聲請意旨並未主張被告本件犯行應論以累犯,遑論就構成累犯之事實、應加重其刑之事項具體指出證明方法,參照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本院亦毋庸依職權調查並為相關之認定,惟本院仍得將被告前科紀錄列入刑法第57條第5款之量刑審酌事由,併予敘明。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甲基安非他命為中樞神經興 奮劑,長期使用易出現妄想、幻覺、情緒不穩、多疑、易怒、暴力攻擊行為等副作用,故施用甲基安非他命除影響施用者之身心健康,亦間接影響社會治安,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後,仍不思徹底戒毒,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再犯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實應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於警詢時自陳之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因涉及個人隱私,故不揭露),及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之前科素行(被告自本件行為時起回溯之5年內曾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與施用毒品者本身具有病患性人格特質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鄧友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英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玉珊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毒偵字第2343號   被   告 陳辛龍 (年籍資料詳卷) 上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辛龍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 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3年1月26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本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662號、第66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仍不知戒除毒癮,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13年4月29日6時許,在其斯時位於高雄市○○區○○街000巷0○0號住處,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以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日因警方追查毒品案件時,經警持檢察官核發之鑑定許可書採集其尿液送驗,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辛龍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且有刑事警察局委託辦理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監管紀錄表、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原始編號:0000000U0137)各1份附卷可稽,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檢察官 鄧 友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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