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2-09

案號

KSDM-113-簡-3636-20241209-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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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363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宥丞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13年度毒偵字第20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宥丞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與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臺灣高雄地方檢 察署鑑定許可書」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陳宥丞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 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1年6月17日因無繼續施用傾向出所,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337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被告於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3年內再犯本案,檢察官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予以追訴,自屬合法。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其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後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二)另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為:「犯第4條至第 8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查被告曾於警詢中供稱其本案毒品來源為暱稱「Sank」(即「張修恩」)(見調查卷第11至15頁),嗣憲兵指揮部高雄憲兵隊依據被告指證,查獲該毒品來源張修恩,有該隊113年12月5日憲隊高雄字第1130102736號函1份附卷可參(本院卷第21頁),是被告既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依前說明,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減輕其刑。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甲基安非他命為中樞神經興 奮劑,長期使用易出現妄想、幻覺、情緒不穩、多疑、易怒、暴力攻擊行為等副作用,故施用甲基安非他命除影響施用者之身心健康,亦間接影響社會治安,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後,仍不思徹底戒毒,猶犯本案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實應非難。兼衡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於警詢自述之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與施用毒品者本身具有病患性人格特質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威呈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承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毒偵字第2030號   被   告 陳宥丞 (年籍資料詳卷) 上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 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宥丞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 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1年6月17日釋放,並經本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337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仍不知悔改,復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2年9月25日16時許,在高雄市○○區○○街00巷0號住處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後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2年9月26日10時29分許,經警持本署檢察官核發之鑑定許可書,採集其尿液送驗,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憲兵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宥丞於警詢及本署偵訊中均坦承 不諱,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112年度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採證代碼對照表及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各1份附卷可佐。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上開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 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7  日                檢 察 官 陳威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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