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電腦使用罪等

日期

2024-12-26

案號

KSDM-113-簡-3637-20241226-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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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363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有德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13年度偵緝字第13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蘇有德犯無故變更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罪,處有期徒刑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玖佰柒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第358條規定之入侵電腦罪,保護法益為涵蓋個人隱私 與經濟利益的電腦資訊秘密,此電腦資訊秘密必須是在特別保護之下,而彰顯其具有保護秘密的利益;入侵電腦的手段必須是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行為人是否入侵他人的電腦或其相關設備,應依「對資訊內容具有處分權人」之觀點判斷,依處分權人的意願,行為人不應取得電腦資訊的支配時,即屬入侵。對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的入侵,祇要達到處於隨時可取得電腦內部資訊的情形,即為已足(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395號判決意旨參照)。又須註冊會員帳號方得登入之網站,各該帳號使用權限之擁有者為所對應之會員本人,因此,在該網站允許會員操作之範圍內,視同會員電腦之延伸,而為「電腦相關設備」(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907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富胖達公司所營運之熊貓外送平台,會員帳號需由一般民眾自行註冊,縱註冊後首次登入之密碼為預設密碼,然已寓有與一般公開網站任何人均可自由登入瀏覽內容者不同,可知熊貓外送平台會員帳號之電腦資訊秘密已建制在特別保護之下,非註冊會員本人、富胖達公司,或經渠等同意或授權者,自不得以註冊會員之帳號及預設密碼登入瀏覽,既被告並未得告訴人邱浤蒼或富胖達公司之同意或授權,即以其手機連結到網際網路,無故輸入本案會員帳號,入侵並操作本案會員帳號,自該當刑法第358條之構成要件。又按刑法第336條第2項所謂侵占業務上持有物之罪,以其所侵占之他人所有物係因「執行業務」而持有為構成要件,若非因執行業務而基於其他委任關係持有他人所有物,即與該罪構成要件不符,祇能以普通侵占論科。而該條文所謂之「業務」,係指吾人於社會上之地位所繼續經營之事務而言,其僅偶一從事者,不得謂為業務。查本案被告蘇有德(下稱被告)本係為謀得外送後向消費者收取之款項,方無故輸入其在富胖達公司外送員群組獲悉之本案會員帳號,進而入侵告訴人所有之本案會員帳號進行接單行為,縱其實際上確有進行接單、外送之行為,亦難認屬其繼續經營之事務,尚不得謂其為執行業務。  ㈡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同法第358 條之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入侵他人電腦相關設備罪及同法第359條之無故變更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罪。  ㈢被告於112年2月25日19時許至翌日4時許間,多次無故輸入本 案告訴人會員帳號,侵入告訴人之電腦相關設備;其又於上開期間內,接續侵占其所持有代收餐點款項之行為,均係於密接延續之期間實施,犯罪手法相同,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通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各應評價為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  ㈣被告乃係基於侵占之目的,而為無故入侵告訴人電腦相關設 備及變更告訴人電腦相關設備電磁紀錄之犯行,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應認屬法律上之一行為,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論以無故變更他人電腦相關設備電磁紀錄罪。  ㈤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手段獲取所需 ,竟入侵告訴人之電腦相關設備,並變更電磁紀錄,造成告訴人喪失對於電腦相關設備之處分權,且又將其所收取本應歸屬於富胖達公司之款項侵占入己,造成他人財產受損,所為實有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前因案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素行非佳,暨其本案犯罪之手段、情節、侵占之財產數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被告為本案犯行所侵占之4,974元,屬其犯罪所得,惟未據 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 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詹美鈴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建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附記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58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 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59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 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 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緝字第1313號   被   告 蘇有德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蘇有德曾係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胖達公司)所經營 之熊貓外送平台之外送員,因而知悉熊貓外送平台會員帳號預設之密碼均相同,如會員註冊後,疏未變更密碼,即有盜用他人帳號之機會。其於民國112年2月25日19時27分許前之某時許,自通訊軟體LINE「外送討論群組」得知邱浤蒼之熊貓外送平台帳號「guts*****@gmail.com」(帳號詳卷),且明知外送後,所收取之款項應繳回富胖達公司,惟為謀外送後收取之款項,竟基於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他人電腦相關設備、無故變更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記錄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侵占單一犯意,在高雄市某處,未經邱浤蒼同意,擅自輸入邱浤蒼所有之熊貓外送平台帳號及密碼(預設密碼),並變更該帳號之密碼。旋於附表所示時間,登入邱浤蒼上開熊貓外送平台帳號並輸入變更後之密碼,冒用邱浤蒼之身份接受熊貓外送平台派遺業務,再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前往附表所示地點取餐後,至附表所示地點送餐並收取費用共新臺幣(下同)4974元,未繳回該筆款項予富胖達公司而將之侵占入己,足生損害於邱浤蒼。嗣邱浤蒼於112年2月25日下午,發現無法登入上開熊貓外送平台帳號,遂於同年3月1日向富胖達公司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邱浤蒼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蘇有德於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上開犯罪事實 2 告訴人邱浤蒼於警詢及偵查中之陳述 證明告訴人邱浤蒼之熊貓外送平台帳號於上開時間遭他人無故入侵並變更密碼後接單送餐,且未將收取款項繳回富胖達公司 3 監視器錄影光碟及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1.證明被告於案發時間騎乘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取餐、送餐 2.證明被告冒用告訴人之熊貓外送平台帳號接單後,於附表編號9、13號所示時、地取餐 4 富胖達公司112年9月26日富胖達(法)字第1120926004號、112年11月16日富胖達(法)字第1121116001號函文及接單紀錄 證明被告於附表所示時、地冒用告訴人之熊貓外送平台帳號接單、取餐及送餐,因而收取費用共4974元 二、核被告蘇有德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侵占罪、同法第 358條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他人電腦相關設備罪及同法第359條無故變更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罪嫌。被告先後多次無故輸入告訴人邱浤蒼之熊貓外送平台帳號、密碼,侵入告訴人之電腦相關設備接單,及將所收費用侵占入己之行為,均係於密接延續之期間實施,犯罪手法相同,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通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為接續犯,請各論以一罪。被告係基於侵占之目的,而為無故入侵告訴人電腦相關設備及變更告訴人電腦相關設備電磁紀錄之犯行,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應認屬法律上之一行為,其所犯上開3罪名,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論以無故變更他人電腦相關設備電磁紀錄罪嫌。被告所侵占之費用共4974元,係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檢 察 官 詹美鈴 附表 編號 訂單編號 接單時間 (民國) 取餐時間 (民國) 取餐地點 送達時間 送達地點 收款金額 (新台幣) 1 d7sh-bp6j 112年2月25日19時27分36秒 112年2月25日19時39分32秒 高雄市○鎮區○○○路000○0號「○○○○炒飯」 112年2月25日19時48分58秒 高雄市○○路000號 189元 2 q8w0-kncf 112年2月25日21時14分46秒 112年2月25日21時20分7秒 高雄市○○區○○○路000○0號「○○手作麻辣」 112年2月25日21時32分4秒 高雄市○○路7 266元 3 m1lv-v5s8 112年2月25日21時40分28秒 112年2月25日21時43分33秒 高雄市○鎮區○○路000號1樓「○○高雄○○店」 112年2月25日21時49分59秒 高雄市○○0街00 328元 4 a3px-vmlj 112年2月25日21時50分26秒 112年2月25日21時58分21秒 高雄市○○區○○○路000號「○○○○鳳山○○店」 112年2月25日22時10分38秒 高雄市○○路000 572元 5 fuzi-203t 112年2月25日22時23分34秒 112年2月25日22時33分2秒 高雄市○○區○○路00號「○○高雄○○店」 112年2月25日22時53分19秒 高雄市○○街000 296元 6 fuzi-y507 112年2月25日22時23分34秒 112年2月25日22時34分19秒 高雄市○○區○○路00號「○○高雄○○店」 112年2月25日22時41分42秒 高雄市○○街00000 466元 7 jqto-xh79 112年2月25日23時8分31秒 112年2月25日23時9分57秒 高雄市○○區○○路00號「○○鹽酥雞高雄○○店」 112年2月25日23時22分6秒 高雄市○○路000 198元 8 vu9a-zb8e 112年2月26日0時12分23秒 112年2月26日0時15分44秒 高雄市○鎮區○○路000號「○○○○高雄○○直營店」 112年2月26日0時20分41秒 高雄市○○街00 178元 9 yk4y-6lkz 112年2月26日0時25分3秒 112年2月26日0時32分25秒 高雄市○鎮區○○路000號「○○○早午餐」 112年2月26日0時38分50秒 高雄市○○路00巷00弄00 343元 10 y5tk-42qo 112年2月26日0時55分3秒 112年2月26日0時56分35秒 高雄市○○區○○○路000號「○○○○○○店」 112年2月26日1時2分7秒 高雄市○○區○○0路00 307元 11 f3wa-5t6h 112年2月26日1時2分13秒 112年2月26日1時9分28秒 高雄市○○區○○○路000號「○○○○高雄○○店」 112年2月26日1時18分15秒 高雄市○○區○○路000巷00 509元 12 08gy-vuax 112年2月26日1時40分2秒 112年2月26日1時43分46秒 高雄市○○區○○路000號「○○○○高雄○○店」 112年2月26日1時59分33秒 高雄市00號攤位 328元 13 b2nz-6adj 112年2月26日3時2分0秒 112年2月26日3時11分14秒 高雄市○○區○○○街00號「○○○○丼飯」 112年2月26日3時16分2秒 高雄市○○○路000巷00弄00號 215元 14 a3px-64z4 112年2月26日3時35分0秒 112年2月26日4時0分3秒 高雄市鳳山區五甲二路242「○○○○鳳山○○店」 112年2月26日4時16分26秒 高雄市○○0路000巷1弄0000棟 347元 15 y7lt-lgq0 112年2月26日4時16分56秒 112年2月26日4時20分17秒 高雄市○○區○○○路00號「○○○○宵夜早午餐」 112年2月26日4時38分53秒 高雄市○○路000 4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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