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日期

2024-12-19

案號

KSDM-113-簡-3732-20241219-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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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373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竣翔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2426 號),因被告於偵查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原案號:113年度審易字第1337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莊竣翔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莊竣翔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以購 買線上遊戲「星城ONLINE」遊戲幣(下稱星幣)為由,要求丘光祚提供遠東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遠東帳戶)之帳號,再於民國111年6月19日某時,佯裝為女性以「星城ONLINE」暱稱「石國康靜卉」結識高志遠,並以暱稱「芽」成為高志遠通訊軟體LINE好友,復於附表所示詐騙時間,以附表所示手法訛詐高志遠,致高志遠陷於錯誤,依指示於附表所示時間,將附表所示金額轉帳至莊竣翔指定之上開遠東帳戶,迨款項入帳後,遂自丘光祚處取得等值之星幣總計140萬枚。 二、上開事實,業經被告莊竣翔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 告訴人高志遠、證人即另案被告邱光祚證述明確,復有告訴人提供之存摺影本、LINE對話紀錄、上開遠東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112年9月27日網字第11209196號函暨所附會員資料、遠傳資料查詢結果等證據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已可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分 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多次向同一被害人詐取金錢,均係基於同一不法所有之意圖所為之數個舉動,侵害之法益同一,且係在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 四、公訴意旨雖以被告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各判處有期徒刑2 月、3月、3月,再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111年7月19日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論以累犯等語;惟本件被告於111年6月20日至24日詐欺取財既遂,被告所犯詐欺取財之罪,既在前揭應執行之刑執行完畢以前,與累犯要件尚有未合,檢察官請求論以累犯,容有誤會,應予指明。 五、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均僅係為一己之私利,手段雖   屬平和,惟其詐取上開款項用以購買遊戲幣,不僅侵害他  人之財產權,亦可見被告之法紀觀念薄弱及其欲不勞而獲之心態,所為實屬不該,另被告有多次詐欺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並考量被告詐得之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10,600元,迄今尚未賠償告訴人之損失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被告因以上詐欺犯行所詐取之財物10,600元,為被告所有之 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三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盧重逸 附錄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附表(單位:新臺幣/元) 編號 詐騙時間、手法 時間 金額 1 於111年6月20日14時34分許,透過LINE向高志遠佯稱:因身體不適前往急診而須借款3,000元支付醫藥費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111年6月20日15時19分許 3,000元 2 於111年6月21日10時許,透過LINE向高志遠佯稱:因沒錢吃飯而須借款1,500元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111年6月21日12時13分許 1,500元 3 於111年6月23日13時24分許,透過LINE向高志遠佯稱:因幫人作保而須借款6,000元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111年6月23日15時55分許 6,000元 4 於111年6月24日4時許,透過LINE向高志遠佯稱:因沒錢吃飯而須借款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111年6月24日5時5分許 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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