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2-16

案號

KSDM-113-簡-3801-20241216-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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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380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宇軒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13年度偵字第139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宇軒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7所 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自願受搜索同意書 」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蔡宇軒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純質淨 重5公克以上之第三級毒品,助長毒品氾濫之風,對社會治安及秩序潛藏相當程度之危害,所為應值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坦認犯行,態度良好,兼衡其無前科素行(詳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持有毒品之數量、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其於警詢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確分別含有第 三級毒品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Mephedrone、4-MMC)等成分,且純質淨重達合計5公克以上等節,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7月17日高市凱醫字第85671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5月11日高市凱醫字第84486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偵卷第67至73頁),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又上開毒品之包裝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不另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 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李怡增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億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欣妍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外觀說明 鑑定結果及說明 備註 1 愷他命1包 (白色結晶) 驗前淨重15.312公克,驗餘淨重15.281公克,純度約85.46%,驗前純質淨重約13.086公克。 參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7月17日高市凱醫字第85671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 2 咖啡包1包 (太空人包裝) 驗前淨重2.724公克,驗餘淨重2.372公克,檢出4-甲基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因未建立相關檢測方法,無法定量其純質淨重。 3 咖啡包1包 (蘋果13包裝) 驗前淨重2.414公克,驗餘淨重1.960公克,檢出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純度約8.64%,驗前純質淨重約0.209公克。 4 愷他命1包 驗前淨重0.138公克,驗餘淨重0.119公克,純度約80.14%,驗前純質淨重約0.111公克。 5 咖啡包1包 (太空人包裝) 驗前淨重2.629公克,驗餘淨重2.096公克,檢出4-甲基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因未建立相關檢測方法,無法定量其純質淨重。 6 咖啡包1包 (太空人包裝) 驗前淨重2.776公克,驗餘淨重2.362公克,檢出4-甲基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因未建立相關檢測方法,無法定量其純質淨重。 7 K盤1個(含刮片1張) 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參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5月11日高市凱醫字第84486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3906號   被   告 蔡宇軒 (年籍資料詳卷) 上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宇軒明知愷他命(Ketamine)、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 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定之第三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擅自持有,竟仍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3年1月間某日,在高雄市中華橫路某處,以不詳之價格,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胖」之男子購買如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毒品咖啡包共6包,合計取得第三級毒品總純質淨重為13.406公克以上而非法持有之。嗣於113年4月19日23時45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前,因蔡宇軒搭乘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跡可疑而為警攔查,發現該車內散發施用愷他命之氣味,並扣得蔡宇軒所持有如附表所示第三級毒品6包,經送鑑定結果確認均為第三級毒品,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蔡宇軒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被告坦承於上揭時、地持有扣案之內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愷他命(Ketamine)成分之毒品及咖啡包共6包之事實。 2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檢驗照片各1份、現場照片3張 1.證明被告持有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物之事實。 2.證明被告為警查扣之如附表所示毒品6包,經初步檢驗結果確實均含有第三級毒品成份之事實。   3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7月1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5671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 佐證被告於上開時、地,為警扣得如附表所示物品6包,均含有第三級毒品,且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為13.406公克以上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持有第三 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嫌。至扣案之如附表所示第三級毒品咖啡包及愷他命(總純質淨重約13.406公克以上,驗後總淨重24.19公克)共6包,為違禁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檢 察 官 李怡增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純度及驗前純質淨重 驗後淨重 毒品成分 1 愷他命 1包 85.46%,檢驗 前純質淨重約13.086公克 15.281 公克 愷他命(Ketamine)  2 咖啡包(太空人) 1包 因未建立相關檢測方法,無法定量其純質淨重 2.372 公克 甲基-N(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  3 咖啡包(蘋果IPHONE 13) 1包 8.64%,檢驗 前純質淨重約0.209公克 1.960 公克 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  4 愷他命 1包 80.14%,檢驗 前純質淨重約0.111公克 0.119 公克 愷他命(Ketamine)  5 咖啡包(太空人) 1包 因未建立相關檢測方法,無法定量其純質淨重 2.096 公克 甲基-N(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  6 咖啡包(太空人) 1包 因未建立相關檢測方法,無法定量其純質淨重 2.362 公克 甲基-N(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 共計 6包 第三級毒品檢驗前總純質淨重共計13.406公克以上 24.19 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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