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5-01-02
案號
KSDM-113-簡-3820-20250102-1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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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382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建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13年度毒偵字第11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建勲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8至9行補充為「同時 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證據部分補充「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強制到場(強制採驗尿液)許可書、自願受採尿同意書」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林建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 ,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2年2月7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其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3年內,再犯本件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罪,,檢察官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之規定予以追訴,應屬適法。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 一級毒品罪及同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於施用第一、二級毒品前持有該等毒品之低度行為,分別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以一施用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處斷。此外,被告於員警尚未依據驗尿結果知悉其本案施用毒品犯行前,即主動向員警坦承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行而願受裁判等情,有被告警詢筆錄在卷可佐(見偵卷第9頁),堪認符合自首之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經觀察 勒戒後,猶未能斷絕毒品,再為本案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犯行,除戕害自身健康外,對社會秩序亦產生不良影響,所為實屬可議;再審酌其犯後主動坦承犯行,並考量其前科素行(詳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於警詢自陳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 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尤彥傑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億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李欣妍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毒偵字第1115號 被 告 林建勲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 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建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定令入勒 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2年2月7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詎其猶未戒絕毒癮,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3年內之113年1月18日12時許,在其位於高雄市○○區○○街00巷00號住處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海洛因混摻捲入香菸內,點火吸食燃燒後煙氣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經警於同日16時20分許,持本署檢察官核發之強制採驗尿液許可書對其採尿送驗,結果呈可待因、嗎啡、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而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林建勲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且被告為警採集之尿液檢體,經送請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以液相層析質譜儀法(LC/MS/MS)檢驗,結果呈可待因、嗎啡、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有113年7月10日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原始編號:VE3048號)暨應受尿液採驗人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檢體編號:VE3048號)各1份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 級毒品、同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嫌。被告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請不另論罪。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處斷。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檢 察 官 尤彥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