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4-12-12

案號

KSDM-113-簡-3843-20241212-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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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384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玉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7398 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 3年度審易字第1530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下:   主 文 朱玉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宣告刑 及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朱玉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或加重竊盜之犯意 ,先後為如附表各編號「犯罪事實」欄所示之竊盜行為。 二、以上事實,業據被告朱玉仲坦承不諱,並有告訴代理人楊青 原、告訴人薛健龍等人之警詢證述、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鼎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監視器畫面擷圖等證據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可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附表編號1部分被告未經告訴人李建良同意,徒手打開該系館 實驗室窗戶,踰越窗戶侵入,已使該窗戶喪失防閑作用,自屬踰越窗戶之行為。核被告所為如附表編號1所示犯行,係犯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2款踰越窗戶竊盜未遂罪;附表編號2所示犯行,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公訴意旨認被告如附表編號1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之普通竊盜未遂罪,尚有誤會,惟因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且本院審理中已經告知被告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2款踰越窗戶竊盜未遂之罪名,對被告之防禦權自無影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變更起訴法條而為審理。  ㈡被告所為上開加重竊盜未遂及竊盜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 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被告前因竊盜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再經裁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並與他案殘刑接續執行,於民國112年7月1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雖該當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之構成要件。但因檢察官於本案起訴、審理過程中,從未主張被告上述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也未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本院無從踐行調查、辯論程序,並據而作為論以累犯及是否加重其刑之裁判基礎。  ㈣被告所為如附表編號1所示犯行,已著手於竊盜行為之實行, 然未竊得財物,所生危害較既遂犯為輕,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㈤審酌被告不思以己力獲取所需,於本案任意竊取如附表各編 號所示被害人之財物,侵害他人財產法益,並危害治安及社會信任,所為殊值非難;又被告尚有多次違犯同一罪名之前案紀錄,有前述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猶不知悔改再犯本案,益徵其藐視保護人民財產法益之規範甚明;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竊取之手段、附表編號1部分尚未竊得財物、附表編號2部分所竊財物,及其自陳之智識程度、職業暨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具體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竊得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現金新臺幣600元,為被告之犯 罪所得,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1項、第300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三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盧重逸 附錄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21條 犯前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 表                 編號      犯罪事實        主  文 1 112年10月31日8時4分許(起訴書誤載為7時44分許,應予更正),在高雄市○○區○○路000號國立高雄科技大學建工校區化材系館,自窗戶爬入該系館實驗室內,朱玉仲察覺有人發現其正在行竊而未遂。 朱玉仲犯踰越窗戶竊盜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112年11月4日13時10分許,在國立高雄科技大學建工校區土木系館內5樓研究生室,竊取薛健龍所有之600元。 朱玉仲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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