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藥事法
日期
2024-12-03
案號
KSDM-113-簡-3866-20241203-1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386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LAYTOC GEMMA BULWAY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3年度偵字第280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LAYTOC GEMMA BULWAY犯過失輸入禁藥罪,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 ,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物品 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與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3行「第2款」補充 為「第2款前段」,同欄一第6行「於民國112年10月4日自菲律賓輸入」補充更正為「於民國112年10月4日以前某時,委請不知情之成年友人自菲律賓以空運快遞之方式,寄送」,同欄一第10行「,並委由美商優比速國際股分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補充為「至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並委由不知情之美商優比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成年員工」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LAYTOC GEMMA BULWAY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2條第3項 、第1項之過失輸入禁藥罪。被告雖供稱:不知其行為違反藥事法等語。惟按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刑法第16條定有明文。次按過失所特有之規範性要素之注意義務,乃客觀之義務,其義務之有無應就法令、規則、契約、習慣、法理及一般日常生活經驗等予以觀察。而藥事法本身雖無關於輸入或販賣藥物之人應注意藥物成分之直接規範,然因該法所稱之藥品,並不限於藥典中所記載之藥品,凡可使用於診斷、治療、減輕或預防人類疾病,甚或其他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生理機能者,均屬之,已寓有確保國民身體健康及用藥安全之管制目的。且藥品時常因經主管機關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而成為毒品,非基於醫療用途不得任意流通及使用,常見例如大麻、嗎啡等成分均是如此,此等情節、制度應於世界各國所在多有。是任何人如欲輸入,自應確實掌握其所輸入藥物之內容成分為何,暨是否為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之毒害藥品,或係各國列管之毒品成分,此一注意義務甚為明確,被告當有適用,不應因被告為外籍人士而有所區別。又被告係外籍人士並自述中文程度不佳,且於本件行為前亦未見其曾有類似前科素行之紀錄,基此情狀,可認在違法性認識方面,被告之可非難性係低於通常,而有誤認其本件行為並未違法之情形,爰依刑法第16條後段規定,減輕其刑。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忽視我國政府管制藥品 之政策,而過失輸入如附表所示物品,損及我國藥品衛生管理之完整性及社會大眾之用藥安全,所為實屬可議,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輸入之如附表所示物品 在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下稱臺北關)即被扣押尚未對外流 通,兼衡被告犯罪動機、手段、輸入之數量,及其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如附表所示物品,均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前段規 定之禁藥,係被告購入而為其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而依卷附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刑事案件函送資料之記載,扣案如附表所示物品現由臺北關暫存在扣押倉庫(見偵卷第4頁),復查無證據足認業經海關依海關緝私條例沒入或經主管機關依藥事法第79條第1項規定沒入銷燬。準此,扣案如附表所示物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738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李侑姿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英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尤怡文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藥事法第82條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億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2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億5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重量(單位:公斤) 數量 1 AMOXICILLIN 0.51 60片 2 MEFENAMIC ACID 0.49 60片 3 IBUPROFEN PARACETAMOL 0.52 60片 4 Camphor Methol Eucalyptus Oil 1.12 30罐 5 METHYL SALICYLATE+MENTHOL+CAMPHOR 1.23 35瓶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28043號 被 告 LAYTOC GEMMA BULWAY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 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LAYTOC GEMMA BULWAY原應注意AMOXICILLIN、 MEFENAMICACID等藥品,於輸入前應先申請核准,如未經核 准而擅自輸入,係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所稱之禁藥,而依其智識程度及社會經驗,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及此,未經向行政院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申請核准,於民國112年10月4日自菲律賓輸入AMOXICILLIN(數量60片)、MEFENAMIC ACID(數量60片)、IBUPROFEN PARACETAMOL(數量60片)、Camphor Methol Eucalyptus Oil(數量30罐)及METHYL SALICYLATE+MENTHOL+CAMPHOR(數 量35瓶),並委由美商優比速國際股分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向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下稱臺北關)報運進口快遞貨物1筆(簡易申報單號碼:CU12570T8372,主提單號碼:000- 00000000,分提單號碼:Z0000000000),以此方式輸入上開 禁藥。惟因入關時經海關查驗,發現包裹內裝有可疑藥品,並送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衛福部食藥署)檢驗後,而悉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時坦承不諱,並有扣案藥品 AMOXICILLIN(數量60片)、MEFENAMIC ACID(數量60片)、 IBUPROFEN PARACETAMOL(數量60片)、Camphor Methol Eucalyptus Oil(數量30罐)及METHYL SALICYLATE+MENTHOL+CAMPHOR(數量35瓶),及臺北關扣押貨 物收據及搜索筆錄(D/T:CE00000000)、進口報單影本、臺北關通關疑義暨權責機關答覆聯絡單影本1份及扣案貨物照片在卷可參,是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2條第3項之過失輸入禁藥罪嫌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檢 察 官 李 侑 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