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4-12-31

案號

KSDM-113-簡-3887-20241231-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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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388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杜豐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238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杜豐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野獸國湯姆貓公仔貳盒、ZERO 基德公仔壹盒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不採被告陳杜豐辯解之理由,均引用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法獲取所 需,為貪圖不法利益,率爾竊取他人財物,未尊重他人財產權,所為實不足取;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犯罪手段尚屬平和,所竊財物價值共約新臺幣(下同)1萬1,000元,迄今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予以賠償,犯罪所生損害未獲填補;及被告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因涉及被告個人隱私,不予揭露),暨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前科之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所竊得之野獸國湯姆貓公仔2盒、ZERO基德公仔1盒,屬 被告本案犯罪所得,未據扣案,被告雖稱上開物品已分別變賣得款3000元、2000元等語(見警卷第3頁),然卷內無證據可資證明,且所陳變賣價額與告訴人所述價值顯有差距,為免被告保有犯罪所得,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2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郭來裕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洪韻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周耿瑩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23895號   被   告 陳杜豐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杜豐圖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 113年5月27日4時37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夾音藤娃娃機店」,徒手竊取陳禹豪所有、放在娃娃機台上之「野獸國湯姆貓公仔」2盒(價值新臺幣【下同】8000元)、「ZERO基德公仔」1盒(價值3000元),得手後旋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離去,嗣後以野獸國湯姆貓公仔1隻3000元、ZERO基德公仔1隻2000元之代價,將上開公仔全數變賣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得款花用殆盡。嗣陳禹豪發覺遭竊後,調閱監視器並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知上情,惟未扣得上開公仔。 二、案經陳禹豪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陳杜豐於警詢中矢口否認有何竊盜犯行,辯稱:我有花 錢玩娃娃機台上的刮刮樂,我有刮中野獸國湯姆貓2隻,我才自行拿走,另一個機台我有夾到濕紙巾,夾到濕紙巾也是要刮,結果刮到ZERO基德云云。惟查,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證人即告訴人陳禹豪於警詢中證述明確,並有車輛詳細資料報表、本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各1份、監視器影像截圖16張等附卷可稽;又依前揭勘驗報告及監視器影像截圖,可知被告未投幣操作娃娃機台,亦未夾取商品成功,即逕自玩刮刮樂、徒手自機台上竊取商品,是被告所辯顯為卸責之詞,委無可採,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另被告竊 得之財物,未據扣案,且尚未返還告訴人,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檢 察 官 郭來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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