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保護令罪等

日期

2025-01-16

案號

KSDM-113-簡-3950-20250116-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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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395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授麟 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罪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13年度偵字第255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授麟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壹、犯罪事實   楊授麟為丙○○之○,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 款 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楊授麟前曾經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於民國112年7月6日,以112年度家護字第1011號裁定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諭令其不得對丙○○實施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等,有效期間為1年。楊授麟知悉上開通常保護令之內容,仍基於恐嚇危害安全、違反保護令之犯意,分別於下表所示時間,在不詳地點,以下表所示通訊方式,傳送如下表所示,表示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之訊息予丙○○,使丙○○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並以此方式對丙○○實施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而違反上開保護令。嗣經丙○○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固不諱言:㈠其為告訴人丙○○之○,且曾經上揭法院 核發上開保護令並知悉其內容;㈡其確有傳送如附表所示之訊息予告訴人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恐嚇危害安全、違反保護令之犯行,辯稱:我不知道上開訊息內容可能致他人心生畏懼云云(見:警卷第2頁)。 二、上揭被告不諱言部分之事實,核與證人即告訴人之證述大致 相符,並有:㈠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家護字第1011號民事通常保護令影本、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保護令執行紀錄表;㈡對話紀錄擷圖;㈢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等件在卷得資相佐,堪以認定。 三、被告雖以前詞置辯,惟:   按刑法第305條恐嚇罪,所稱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 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行為人通知惡害之言語或舉動是否足使他人生畏怖之心,應依社會一般觀念衡量之,如其言語、舉動,依社會一般觀念,足以使人生畏怖心時,即可認屬恐嚇(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上易字第242號判決意旨參考)。本案觀諸附表所示之訊息內容,客觀上顯為或足使人聯想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被告為00年0月出生、高職肄業,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查,於警詢中並自承業工(見:警卷第1頁),是為經受教育、具社會經驗之成年人,對此自不能諉為不知;況被告警詢中尤自承:我生氣才傳這些訊息的等語(見:警卷第2頁),依其情緒、目的以觀,益徵其對該等訊息有上揭惡害通知之效果知之甚詳。被告知悉上情,仍憑己意傳送該等訊息予告訴人,應有使告訴人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並以此方式對告訴人為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之恐嚇、違反保護令之犯意無訛。被告上辯不能採信。 參、論罪科刑 一、所謂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 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定有明文。被告傳送上揭訊息予告訴人,是為對家庭成員實施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核屬實施家庭暴力無訛。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 二、被告主觀上基於相同之恐嚇、違反保護令之犯意,先後於密 接之時間,對同一被害人,傳送如附表所示之數則訊息,其各別行為間之獨立性薄弱,於法律上應評價為接續之一行為。被告以1行為觸犯上開數罪名,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違反保護令罪處斷。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㈠被告本案犯行之手段、 方式,與所生法益損害之程度;㈡被告本案犯行侵害他人精神安寧、漠視通常保護令之效力,所為應予非難;㈢被告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㈣被告自陳之學識程度、經濟狀況,及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肆、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伍、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張媛舒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軒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附表 編號 傳送時間 通訊方式 內容 卷證出處 1 113年5月18日15時54分許 iMessage 妳想搞我陪你 妳想當警示戶我也陪你 警卷第10頁反面 2 113年6月9日15時26分許 喔喔 沒關係你就繼續 我也會繼續 不要停 妳看哪個敢死要替你來 記得報個時間 3 113年6月9日0時2分許 Instagram 拎北為了妳們負債也一堆 沒關係 要搞要玩一起來 我現在全身都是血 看你拿什麼跟我配 等等等警察電話看我是不是勒索 警卷第9頁 4 能拆的拎北給他壞 下個月試試看 等下砸車 不要裝傻 操 5 你載小孩下課 注意安全 最好叫警察送你上下客 警卷第10頁 6 丙○○拎北讓你和你哥別生存了 試試看 拎北不會刪 拎北看一次砸一次 7 好 等等先處理你家 沒有威脅 你等著看 警卷第11頁反面 8 拎北會把鳳和二街弄平 看你貸款怎麼繳怎麼賣 試試看我有沒有開玩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 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或依第六十三條之 一第一項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十款 、第十三款至第十五款及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 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 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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