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等
日期
2024-12-09
案號
KSDM-113-簡-3954-20241209-2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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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簡字第395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宇軒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本院於113年11月28日所為之判決 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應增列第2項諭知「扣案之鈑 手1支沒收」。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於「事實及理由」欄第5項已論 敘「扣案之鈑手1支為被告所有供犯本件犯行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然於「主文」欄卻未為「扣案之鈑手1支沒收」之諭知, 顯有錯誤,因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並不生影響,依前開規定,自應由本院裁定更正於「主文」欄增列第2項諭知「扣案之鈑手1支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之1第1項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三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盧重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