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2-24
案號
KSDM-113-簡-3999-20241224-1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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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3999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魏正龍 住○○市○○區○○○路000號0樓之0 居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2年度毒偵字第2817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 決處刑(原案號:113年度審易字第750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 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魏正龍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編號1所示之毒品沒收銷燬;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魏正龍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 2年11月5日16時許,在高雄市三民區「現代大飯店」內,以將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一同置入玻璃球吸食器內,用火點燃燒烤吸食其產生煙霧之方式,同時施用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1次。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魏正龍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112年12月8日高市警三二分 偵字第11275569000號函、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112年11月29日尿液檢驗報告(原始編號:0000000000號)、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尿液採驗代碼對照表(檢體代碼:0000000000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鑑定許可書。 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二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扣押物品收據、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11月29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138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 三、被告魏正龍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 ,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12年2月24日執行完畢釋放,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3年內再犯本案施用毒品犯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規定應予追訴處罰。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之 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前持有第一、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於審理時供陳是將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一起放進玻璃球燒烤等語(本院審易卷第95頁),又參以被告係於同一次採集尿液送驗後經檢出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無法排除同時施用之可能,本件就此部分亦無證據證明被告係分別施用上開毒品,是被告自白同時施用上開毒品,尚非無據,依罪疑唯利被告原則,應認被告係同時施用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是被告係一行為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處斷。起訴意旨認被告係分別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等語,容有誤會,應予指明。 五、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各判處 有期徒刑6月、2月確定,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於109年8月4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雖該當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之構成要件。但因檢察官於本案起訴、審理過程中,從未主張被告上述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也未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本院無從踐行調查、辯論程序,並據而作為論以累犯及是否加重其刑之裁判基礎。 六、審酌被告前經觀察、勒戒後,仍不知戒惕,再犯本案施用毒 品犯行,足見其吸毒惡習已深、戒毒意志不堅,未能澈底體悟毒品危害之嚴重性,顯見其無視於毒品對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應予譴責;惟念及施用毒品乃自戕行為,對社會造成之危害尚非直接甚鉅,再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心理依賴,容應以病人之角度為考量,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並兼衡被告犯後已坦承犯行,及其經濟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七、沒收 ㈠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送驗後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成分,有前揭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11月29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138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附卷可參,不論屬於被告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又鑑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之。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是被告所有,供其施用毒品所用之 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八、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九、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三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盧重逸 附錄論罪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鑑定結果 備註 1 白色結晶1包 檢驗前淨重0.088公克、檢驗後淨重0.076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被告所有 2.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11月29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138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偵卷第57頁) 2 毒品吸食器1組 被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