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4-10-28

案號

KSDM-113-簡-4027-20241028-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402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家偉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271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家偉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腳踏車壹輛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不採被告王家偉辯解之理由,均引用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至關於被告 本件犯行應否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一節,因聲請意旨並未主張被告本件犯行應論以累犯,亦未就此部分具體指出證明方法,參照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本院自毋庸依職權調查並為相關之認定,併予指明。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所 需,擅自竊取他人財物,所為不僅侵害他人財產法益,更破壞社會治安,所為實屬不該;復考量被告犯後未坦承全部犯行,且迄今仍未返還所竊得之財物或為適度之賠償,告訴人;兼衡被告否認主觀犯意之犯後態度、犯罪動機、手段、所竊物品之種類及價值,及其於警詢時自述之智識程度、職業暨家庭經濟狀況(見警卷第3頁)、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被告竊得之腳踏車1輛,為被告本案犯罪所得,未據扣案, 且迄今未返還告訴人亦未為賠償,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 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張靜怡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紀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燕枝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27173號   被   告 王家偉 (年籍資料詳卷)             上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 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家偉於民國113年5月3日9時26分許,騎乘自行車至高雄市 ○鎮區○○路000號「全聯福利中心康定店」(下稱全聯康定店),見蘇羚榕將自行車1輛(價值約新臺幣3,000元)停放於該店騎樓且未上鎖,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竊取該車後騎乘離去,王家偉復於當日13時52分許再返回上開地點,騎回自己之自行車。嗣蘇羚榕發覺遭竊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查悉全情。 二、案經蘇羚榕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王家偉矢口否認有何竊盜犯行,辯稱:我向鄰居借腳踏 車前往全聯,買完東西後我將告訴人的腳踏車誤以為是我跟鄰居借的腳踏車,所以才騎走,我是誤騎,隔天我有將告訴人的腳踏車騎去全聯附近停放,我會再去找找看云云。惟查,前揭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蘇羚榕於警詢中指訴明確,並有監視器影像截圖附卷可資佐證,被告雖以前詞置辯,然被告騎乘告訴人之自行車離去後,復於當日下午再度徒步返回全聯康定店騎回自己之自行車,且迄今無法交代將告訴人之自行車棄置何處,衡情若係誤認騎錯,應會騎回原址以換回自己之自行車,豈有隨意棄置之理,是被告所辯,顯為卸責之詞,委無可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至被告所 竊得而未返還之財物,係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本文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檢 察 官 張靜怡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